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内容如下:

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生产计划。

主旨

本条是关于烟草制品生产计划严肃性的硬性规定。

释义和理解

从目前烟草行业的生产计划管理状况看,对卷烟、雪茄烟和生产,国家采取严格的计划管理。

一、卷烟、雪茄烟生产的指令性计划。按照《烟草专卖法》的有关规定,全国卷烟、雪茄烟年度总产量计划由国务院计划部门编制,并据此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卷烟、雪茄烟年度总产量计划;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各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的卷烟、雪茄烟年度总产量计划,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的计划并结合市场销售情况及各企业的生产情况下达。这两项计划都属于指令性计划,不能随意变动,地方政府不能向卷烟、雪茄烟生产企业下达年度总产量计划,更不能下达超产任务。卷烟、雪茄烟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计划规定的生产总量指标组织生产,不得自行超产。卷烟、雪茄烟生产企业根据市场情况需要超过年度总产量计划生产卷烟、雪茄烟的,必须事先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烟草专卖法》规定,全国烟草总公司根据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的年度总产量计划向省级烟草公司下达分等级、分种类的卷烟产量指标。省级烟草公司根据全国烟草总公司下达的分等级、分种类的卷烟产量指标,下达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卷烟、雪茄烟生产企业的分等级、分种类卷烟产量指标。

对各类卷烟、雪茄烟生产企业可以根据市场的销售情况进行调整,但在调整过程中只能对卷烟产品等级、种类进行调整,不能突破卷烟、雪茄烟年度总产量计划规定的数量。

由于烟草是特殊商品,对人的身体健康有一定的危害,不能任其无限制的发展;而且烟草制品用途单一,也不能任其随意生产。而烟草品质又决定了烟草制品保存期不能过长,否则存放环境如湿度、温度及其他因素都会影响烟草制品的内在质量,特别是香气。国家对烟草实行专卖制度的其中一项内容就是对烟草制品的生产计划实行严格的控制。近几年,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的卷烟年度总产量的计划,基本上都维持在3300万箱左右。从目前的市场情况看,供需也基本保持平衡。

为了维护国家计划的严肃性,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条对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生产计划提出了明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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