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内容如下: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

主旨

本条是关于禁止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烟草专卖法》第十二条对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的开办、分立、合并、撤销做了明确规定。其目的就是国家要对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实行严格宏观控制,禁止盲目建厂,对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的数量及布局进行有计划的合理调配,禁止各种非法烟草制品的生产。

由于烟草制品是高税商品,生产增值率高,少数单位和不法分子在高额收入的驱动下,进行非法生产经营、制造假冒商标烟草制品,突出表现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盲目超产。尽管现有生产能力已大大超过市场容量,但盲目上规模、上产量的现象时有发生。烟草制品作为特殊商品,其工业生产必须实行计划管理。卷烟、雪茄烟工业生产计划是我国国民经济生产计划一部分,是国家实现对烟草制品生产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烟草制品年度总产量计划属指令性计划,一经下达,非经原计划下达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更改。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应按照计划规定的生产问题指标组织生产,不得自行超产。如果生产企业根据市场销售情况,需要超过年度总产量计划生产卷烟、雪茄烟,必须报请国务院限产压库政策和烟草行业“控制总量、提高质量、调整结构、增加效益”的指导方针落实到实处,采用虚报产量(多产少报)的方法,超计划生产,这种行为属非法行为。

二、制售假冒卷烟。社会上的不法分子为牟取暴利私设地下烟厂,大量制售假冒卷烟,不仅直接损害了消费者的经济利益和身体健康,也给社会造成了不安定因素。如果任其发展下去,必然泛滥成灾。氢打假是一项紧迫的工作,必须引起高度重视,深入地开展下去。系统内部的生产经营单位一定要增强执法和守法经营的自觉性,要按正常渠道进货供货,不能为非法单位提供方便,更不能将烟叶、烟机和配套材料流入地下烟厂。

三、计划处烟厂。即那些未经国家批准设立的,由地方保护的烟厂。其原料供应、产品销售都在国家计划管理之外。这些烟厂大多设备过时,技术力量薄弱,经营管理水平面落后,产品质量差,原材料消耗大,成本高,经济效益差,而且还与国家计划内的烟厂争原料,争市场,严重扰乱了烟草市场秩序,而且导致国家税收大量流失。

本条关于禁止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的规定是维护烟草专卖制度的根本保证,从立法上确保烟草制品的经营活动纳入法制管理轨道。为此,要学好烟草专卖法律、法规,提高专卖意识,要认识到烟草专卖法律、法规是烟草行业发展的根本保证,要人从自觉维护和执行;同时要进一步端正经营指导思想,摆正专卖与销售的关系。烟草专卖的经营思想必须明确,只能在专卖许可的范围内搞活,不能为了搞活而逾越专卖许可的范围,以专卖为代价的所谓“搞活”是得不偿失的短期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要把好送货和供货两个关口,坚持按正规渠道进行业务往来,不论是从非法经营单位或个人购进货源的,还是向非法经营单位或个人提供货源的,都属违法经营行为,要坚决予以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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