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内容如下: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主旨

本条是关于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修改说明:也是对原《实施细则》第九条的修改,主要是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之外增加了“其他机关”,并按照是否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为标准而将条文分为两款表述。

目的:本条是对新《税收征管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细化。

附:新征管法第十六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本条含义:主要包含三层:

一、办理税务登记的前提。

二、需要到工商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如何办理税务登记。

三、不需要到期工商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如何办理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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