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条内容如下: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主旨

本条是关于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适用范围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修改说明:沿用原《实施细则》第二条,未作修改。

目的:本条是对新税收征管法第二条的细化。

附:新税收征管法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含义:本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其中:

税务机关:是国家进行税收征收管理的执法主体,即税务行政主体。它是指享有税收行政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能,做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组织。

我国税收的征收机关有税务、海关、财政等部门。

目前由税务机关征收的税种有18种,分别是: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印花税、屠宰税、筵席税、车辆购置税。

本条“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这一规定有两层含义:一是,凡是新《税收征管法》和新《实施细则》已经有规定的,一律依照新《税收征管法》和新《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与新《税收征管法》和新《实施细则》有抵触的,一律无效;二是,凡是新《税收征管法》和新《实施细则》没有规定的,才可以依照其他有关税收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农业税收(包括耕地占用税、契税、农业税、牧业税等4种税收)和由海关征收或代征的税收(如关税、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等),不适用或者不直接适用新《税收征管法》和新《实施细则》的规定。

另外,由税务机关征集的基金和收费,因不属于税收的范围,也不适用新《税收征管法》和新《实施细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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