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内容如下:
主旨本条是关于纳税人需要申报办理注销登记的条件和程序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修改说明:本条对原《实施细则》第十条的修改,主要修改是:第二款增加关于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期限;第三款增加“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的”。 目的:本条也是对新《税收征管法》第十六条有关注销税务登记的规定的细化。 注销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在依阖办理税务登记之后,由于发生破产、解散、经营地点变更等情况不再在原登记地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从而需要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注销的情形。 本条含义:包括四方面: 一、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条件。 一是,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依法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按本条第一款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二是,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按本条第二款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三是,被子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按本条第三款规定程序办理注销登记。 二、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依法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分两种情况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一)需要向工商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税务登记注销在先。 (二)不需要向工商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必须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向原登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三、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必须依照本条规定的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根据不同情况,可选择以下两种程序: (一)需要在工商机关或者说其他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在变更或注销前,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二)不需要在工商机关或者说其他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在住所、经营地点发生变动前,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四、纳税人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按照本条规定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即按本条第三款的规定 办理注销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