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内容如下: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主旨

本条是关于纳税人需要申报办理注销登记的条件和程序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修改说明:本条对原《实施细则》第十条的修改,主要修改是:第二款增加关于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期限;第三款增加“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的”。

目的:本条也是对新《税收征管法》第十六条有关注销税务登记的规定的细化。

注销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在依阖办理税务登记之后,由于发生破产、解散、经营地点变更等情况不再在原登记地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从而需要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注销的情形。

本条含义:包括四方面:

一、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条件。

一是,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依法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按本条第一款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二是,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按本条第二款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三是,被子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按本条第三款规定程序办理注销登记。

二、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依法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分两种情况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一)需要向工商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税务登记注销在先。

(二)不需要向工商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必须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向原登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三、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必须依照本条规定的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根据不同情况,可选择以下两种程序:

(一)需要在工商机关或者说其他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在变更或注销前,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二)不需要在工商机关或者说其他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在住所、经营地点发生变动前,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四、纳税人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按照本条规定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即按本条第三款的规定 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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