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条内容如下: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

主旨

本条是关于严格遵守国家税权的集中统一原则,切实维护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严肃性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目的:是为贯彻执行新《税收征管法》第三条而作的具体规定。

附:新征管法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修改说明:本条是对原《实施细则》第三条的修改。主要修改是:删除原第三条中与新《税收征管法》第三条相重复的内容,同时增加第二款关于纳税人签定的合同的条款必须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一致的规定。进一步强调税法的集中性、统一性、严肃性和法定性。

准确把握本条规定具体含义的要点,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制定本条的主要考虑:国家税收权力实行集中和统一的必要性和迫切性。第一、税收的三性,决定了任何税种的开征、停征和减税、免税、退税、补税,都直接关系到纳税人的切身利益。第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和完善的过程中,税收是宏观经济调控的一个重要手段,要最终达到国家对经济宏观调控的作用,税收权力只能集中不能分散。第三、尽管国各院三令五申,税收征管法也颁布多年,但一些地区和部门仍然无视国家政策和法令。为了表现本地区、本部门吸引外商投资的“诚意”,竟相超越权限,擅自制定违反国家政策和现行税法的税收减免“优惠政策”,造成了国家税收秩序的混乱,严重影响了国家税收的宏观调控功能的发挥,而且也造成了投资环境的混乱,产生了不良的效果。

二、本条第一款与原《实施细则》相比,规定更加明确。进一步强调了税法的统一性和法定性,“任何部门、单位、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

同时也进一步强调了执法的严肃性,对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决定“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与原细则“税务机关有权拒绝”相比更明确。本条第一款实质上是对税务机关执法的有力保护。

三、本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签定的合同、协议中与税法不一致的内容无效”,是指纳税人在其民事行为中也不能违背有关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 的规定,否则无效。本条新增加的第二款规定,主要考虑:一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衔接;二是,更加完整地细化新《税收征管法》第三条的规定,明确无论政府任何部门、单位作任何决定时,还是公民个人在各种民事行为中做任何决定时,都有必须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三是,突出强调纳税人的民事合同行为必须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以便重点防范在民事合同中存在的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防止纳税人利用合同、协议规避纳税义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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