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内容如下:
主旨本条是关于新《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特殊情况”界定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本条规定,“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税款,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注意事项】 1、本条所规定10万元数额,是指累计数额,与原《征管法》规定“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同。 2、本条所称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人非主观故意行为所造成,如果是主观故意的,应按偷税无限期追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