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内容如下: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税款,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主旨

本条是关于新《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特殊情况”界定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规定,“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税款,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注意事项】

1、本条所规定10万元数额,是指累计数额,与原《征管法》规定“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同。

2、本条所称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人非主观故意行为所造成,如果是主观故意的,应按偷税无限期追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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