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内容如下: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主旨

本条是关于滞纳金起止时间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征管法第三十二条】

一、条款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基本内容

1、加收滞纳金的前提: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

2、加收滞纳金的程序:第一,责令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第二,在规定期限内未缴纳税款的,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3、滞纳金比例:从千分之二降为万分之五,相当于从年息73%降为18。25%,更符合实际,有利于征收。

三、注意事项

1、加收滞纳金是对纳税人未按时缴纳税款和扣缴义务人未及时解缴税款所实施的一种补偿性措施。它具有惩罚性质,但不是一种罚款。对同一违法行为,可先计算滞纳金,再计算罚款。

2、滞纳金应分段计算,起始日以法定纳税期满后的次日起,截止日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3、延期缴纳税款经过批准,延期期间不再加收滞纳金。

4、滞纳金不能再加收滞纳金,滞纳金是对税款而言。

【细则释义】本条是关于滞纳金起止时间的规定。

本条规定,计算滞纳金的起至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注意事项】

纳税人缴纳的款项不足以一次缴清欠缴税款和滞纳金,需要分次清缴入库的,税务机关可按照先缴欠税后缴滞纳金的顺序清缴入库。对未清缴的欠税应继续加收滞纳金,但对未清缴的滞纳金,不再另行加收滞纳金。

热门点击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