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内容如下:

税务机关送达税务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应当由本人直接签收;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

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的财务负责人、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

主旨

本条是关于直接送达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将原细则第七十二条调整为三款,增加规定“财务负责人”作为法人、其他组织的签收人。

直接送达是指税务机关执行送达的人员,将税务文书交给受送达人本人或者有权签收文件的人。依据送交对象的不同,直接送达可以分为四种:

1、受送达人是公民的,应当送交其本人签收;本人不在的,应当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本人不在,又无同住成年家属的,不适用直接送达方式。

2、受送达人是法人的,应当送交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或者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法定代表人是法人对外承担义务和责任的机关,因此税务人员能够将税务文书送达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尽量由其签收。

3、受送达人是其他组织的,应当送交其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或者负责收件的人签收。这次修订,增加财务负责人签收税务文书的规定,主要考虑到税务事项一般是由财务负责人办理或者负责,税务机关的日常工作基本上是与财务负责人联系的,将税务文书送交其签收是合适的。

4、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税务文书应当尽可能送交上述三种所列的受送达人,在直接送交他们有困难或者不方便时,税务机关可以选择将税务文书送交受送达人的代理人,由其代理人通知或者转交受送达人。

一般情况下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最好,如果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或者一般不太重要的税务文书,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另外一种送达方式。直接送达的各种送达方式中,以送达当事人本人最为可靠。对有些非常重要的税务文书,必须直接送达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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