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七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七条内容如下:

税务人员私分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主旨

本条是关于税务人员私分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处理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主要修改两点:1、删去“必须责令退回”;2、将责任改为或者追究刑事责任,或者给予刑事处分。

税务人员承担的责任有两种情况:

一是责令其退还私分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予行政处分,有两点需要注意:(1)只有当税务人员的私分行为属于一般的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时,才能给予行政处分;如果其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政纪代替刑律。(2)行政处分仅适用于作业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税务人员;对于非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不能依据本条给予行政处分。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规定》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八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是公务员的,其行政处分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只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

二是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是指私分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或者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在这种情况下,有关机关应当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由司法机关区分不同情形,依照侵犯财产罪的有关规定定罪量刑。

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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