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内容如下:

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主旨

本条是对受委托组织的资格条件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受委托组织必须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所谓事业组织是相对企业单位而言,一般是指为国家社会创造或改善生产条件,从事为工农业生产服务活动,为满足人民教育、卫生等事业需要而设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单位。本条规定的事业组织应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二、必须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被委托的组织必须拥有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业务的工作人员。这样方能严谨有效地实施行政处罚。

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受委托组织应当具有相应的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的条件,即必须具有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的设备和水平等等。这是委托与法定授权的根本区别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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