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条内容如下: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主旨

本条是关于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基本原则的规定,包括了四基本内容。

释义和理解

一、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原则

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需要采取多种措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在明确规定与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直接关系的道路通行基本条件和基本规范的同时,针对近年以来交通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的重特大交通事故逐年上升的实际情况,从以下三个方面作了严格规定:

第一,防止“带病”车辆上路行使。一是,对营运机动车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规定:准予登记上路的机动车必须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并且规定,驾驶人在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备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为了确保在用机动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又尽可能方便群众,本法在维持现行对机动车实行安全检验制度的同时,针对不同用途、不同载客载货数量和使用年限的机动车要求规定不同的安全检验周期。二是,建立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本法规定: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严禁报废的和非法拼装、改装、组装的机动车上路,对上路行驶的报废车、拼装车,由交通警察予以收缴,强制报废。为了防止已经报废的营运客车重新投入使用,规定:报废的大型客、货车以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通过以上措施,从制度上杜绝“带病”车辆上路行驶,可以有效预防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

第二,防止超载运输。重大交通事故往往与超载有关。因此,本法规定:机动车装载应当符合核定载人数、载质量,严禁超载;对严重超载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其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多载的人下车,多载的物卸下),再根据不同情节,给予处罚。

第三,强化对驾驶人的安全管理。机动车驾驶人与道路交通安全直接有关。本法规定,机动车驾驶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取得驾驶证,方可驾驶机动车。此外,本法着重对驾驶人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以及相应的处罚作了规定:一是,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1年内2次以上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的,除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外,5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并对无证驾驶、严重超速行驶等行为规定了拘留的处罚。二是,为了加强对驾驶人安全管理的有效性,根据一些地方的成功经验,规定对违法的机动车驾驶人,除依法给予处罚外,实行累积计分制度,对累积达到规定分值的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进行交通安全教育,重新考试。

二、提高通行效率的原则

目前,造成城市道路交通拥堵的重要原因之一是现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不适应城市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一是,大量轻微交通事故得不到快速处理,造成交通阻塞。据统计,70%以上的交通事故是仅仅造成车辆及少量物品损失的轻微交通事故,这些事故发生后,当事人都要等交通警察到现场来处理。二是,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调解作为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既限制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又影响了纠纷的处理效率。三是,缺少国际上通行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制,致使交通事故的人身伤亡难以得到及时补偿。

针对上述问题,为了缓解城市道路交通拥堵,提高通行效率,本法对现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作了较大的改革:一是,未造成人员伤亡,当事人对事实无争议的道路交通事故,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并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有义务先撤离现场后再进行协商处理。从试行这种快速处理办法的实践看,对于缓解交通事故引发的交通阻塞,效果十分明显。二是,不再把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调解作为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对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三是,借鉴国外成功经验,本法确立了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鉴于这是一种新的制度,尚待实践、逐步完善,道路交通安全法授权国务院规定具体办法。

三、方便群众原则

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前提下,尽量为人民群众提供方便应当作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重要原则。长期以来,机动车办理登记时间过长、手续繁琐、办事程序不透明、对机动车和驾驶证不区分不同情况频繁检验、审验,人民群众意见很大。为了解决上述问题,从既管住重点又方便群众出发,本法区别不同情况,分别规定了不同的管理措施:一是,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允许企业投入生产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出厂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合格证的,新车注册登记时,免于安全技术检验。二是,公开办理机动车登记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机动车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发给号牌和行驶证。

四、依法管理的原则

滥罚款、当场处罚不开罚款收据、开罚单不如实填写罚款额、不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制度、随意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以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自办驾校等行为,往往导致腐败,影响交通警察在群众中的形象,必须坚决予以纠正。为此,本法设专章作了详细规定:一是,从加强组织建设人手,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责的需要,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管理水平。有计划地对交通警察进行法制教育和业务培训、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交通警察,不得上岗执行职务。二是,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执法必须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严格执法、热情服务,公开办事程序,简化办事手续,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三是,明令禁止滥发证照、滥施处罚、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等职务违法行为。四是,针对超标收费、罚没收入不上缴或者不完全上缴国库的行为,本法规定:依照本法颁发牌证等收取费用,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所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依法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以及依法没收的违法所得,必须全部上缴国库。彻底切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行使职权与经济利益的联系。五是,规定交通警察必须接受行政监察、公安机关内部督察和上级对下级的层级监督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并规定群众可以举报、检举、控告,收到投诉、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查处。六是,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警察有上述职务违法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职务违法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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