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内容如下:

驾驶人在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主旨

本条是对机动车驾驶人上路前进行必要车辆自我检查的要求,并禁止机动车驾驶人驾驶安全设备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和安全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这一条虽然规定的是驾驶员的义务,但其实质是对上路车辆安全技术状况的要求。

释义和理解

尽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了机动车必须定期接受安全技术检验,但是,实际上最了解机动车安全状况的是经常驾驶机动车的驾驶员。驾驶员在进行驾驶培训时均学习过关于车辆的构造、使用、日常检查、保养知识、常见故障的判断方法等知识,具备对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进行基本检查和诊断故障的基本知识和技能。驾驶员在上路行驶前通过检验发现自己驾驶的机动车有故障或者其他不符合安全技术性能情况的,要停止驾车上路,并及时对机动车进行维修。绝对不能存在侥幸心理。

对于安全设备不全的机动车,如没有制动器的机动车,或者转向器、制动器、灯光装置、后视镜、刮水器等机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机动车,驾驶人不得驾驶上路,否则构成交通违章行为。

热门点击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