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内容如下: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主旨

本条是规范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证的有关规定。

释义和理解

驾驶证是证明机动车驾驶入具有驾驶某种机动车资格的法定证件。对机动车驾驶人实行驾驶资格准许制度是各国对机动车驾驶入进行管理的通例。我国1960年制定的《机动车管理办法》就确立了驾驶证制度,1988年制定的《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对驾驶员的管理规定更加完善了这项制度。1996年6月,公安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专门对机动车驾驶证的分类、取得、审验等作出了系统的规定。

目前,我国的机动车驾驶证可以分为三种: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简称驾驶证,是驾驶人取得正式驾驶资格的法定证明,标志着机动车驾驶人已经完全具备了上路驾驶某种机动车的知识、技术和技能。凭此证可在全国道路上驾驶准驾车型的民用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6年,初次领取的驾驶证第一年为实习期。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学习驾驶证》,简称学习驾驶证,是学习驾驶机动车的证明,凭此证在教练员的随车指导下,按照规定学习驾驶民用车辆和参加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学习驾驶证有效期为2年。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临时驾驶证》,简称临时驾驶证,是核发给持有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驾驶证或者国际驾驶证临时来华,需要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外国(地区)人的驾驶证件。凭此证件可以在规定的时间、道路上驾驶准予驾驶的机动车。临时驾驶证有效期不超过一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机动车驾驶证式样由公安部规定。机动车驾驶证记载持证人的身份证件号码、姓名、性别、出生日期、长期住址、国籍、准驾(学)车型代号、初次领证日期、有效期和管理记录,并有发证机关印章、档案编号和持证人的照片。临时驾驶证还应记载有效区间。

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要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并经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考试。这里所指的“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条件”主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身体条件、年龄条件和其他条件。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身体条件是:1、申请大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驾驶证的,身高不低于155厘米,申请其他车型驾驶证的,身高不低于150厘米;2、两眼视力不低于标准视力表0.7或对数视力表4.9(允许矫正);3、无赤绿色盲;4、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5、四肢、躯干、颈部运动能力正常。规定身体条件主要是从驾驶安全角度考虑,不具备上述身体条件,就比较难以达到机动车安全驾驶所需要的基本技能。

初次申请学习驾驶证的年龄规定是:1、申请大型客车、无轨电车学习驾驶证为21至45周岁;2、申请大型货车学习驾驶证为18至50周岁;3、申请其他车型学习驾驶证为18至60周岁。需要注意的是,这些规定是指初次申请驾驶证的年龄条件,而不是持有驾驶证上路驾驶车辆的年龄。

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1、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及生理缺陷的;2、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2年的;3、在吊扣机动车驾驶证期间的;4、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的(申请增驾的除外)。

符合上述身体条件、年龄条件并且没有上述禁止条件的公民,需要申请驾驶证的可以向长期居住地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在暂住地居住一年以上的暂住人口,可向暂住地车辆管理所申请。

需要学习驾驶机动车的,应当申请学习驾驶证。申请时应当履行下列手续:1、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2、交验居民身份证、护照等身份证件,在暂住地申请的还应交验暂住证,外国(地区)人还应交验居留证件(居留期为1年以上);3、初次申请大型客车学习驾驶证的,还要由省级车辆管理所按公安部的规定审批;4、接受身体检查。

车辆管理所对符合规定的,考试交通法规与相关知识合格后,核发学习驾驶证。对持学习驾驶证并掌握驾驶技能的,经考试合格后,核发驾驶证。

已经持有驾驶证需要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申请学习驾驶证。申请时应当履行下列手续:1、填写《增驾申请表》;2、交验驾驶证;3、申请增驾大型客车、无轨电车的,须具有3年以上安全驾驶大型货车的经历。

车辆管理所对符合规定的,增发学习驾驶证。对持增驾学习驾驶证并掌握驾驶技能的,经考试合格后,换发驾驶证。

对于那些已经持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驾驶证的,也可以向地方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所申请驾驶证。申请时应当履行下列手续:1、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2、复员、转业、退伍人员交验居民身份证和复员、转业、退伍证明;3、现役军人交验军人身份证件和省军区以上证明;4、交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驾驶证;5、接受身体检查。车辆管理所对符合规定的,经考试合格后,核发驾驶证。

持有外国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驾驶证或国际驾驶证并在境外连续居留6个月以上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驾驶证。申请时应当履行下列手续:1、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交验居民身份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2、交验外国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驾驶证或国际驾驶证;3、接受身体检查。车辆管理所对符合规定的,经考试合格后,核发驾驶证。

持有外国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驾驶证或国际驾驶证的外国(地区)人,可以分别申请驾、驶证或临时驾驶证。申请时应当履行下列手续:1、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2、交验护照等人境身份证件;3、交验居留证件(申请驾驶证居留期为1年以上,申请临时驾驶证居留期为3个月以上1年以下);4、交验外国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驾驶证或国标驾驶证;5、接受身体检查。车辆管理所对符合规定的,经考试合格后,分别核发驾驶证或临时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员考试科目分为交通法规与相关知识、场地驾驶、道路驾驶。按照1996年公安部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办法》的规定,考试科目的顺序按照交通法规与相关知识(简称科目一)、场地驾驶(简称科目二)、道路驾驶(简称科目三)依次进行,前一科目合格后,再进行后一科目的考试。

科目一的内容为:现行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和规章;异常气候、复杂道路、危险情况时的安全驾驶知识,简单的伤员急救和危险物品运输知识;所考车辆的总体构造、主要装置的作用,车辆日常检查、保养、使用知识,常见故障的判断方法、紧急情况的处理知识。科目一的试卷题量为100题,考试题库全国统一。题量中的道路交通管理法规的考题为70%;安全驾驶、伤员急救和危险物品运输知识的题量为15%;车辆的构造、使用、日常检查、保养知识、常见故障的判断方法等知识的考题为15%。考试合格标准为得分数为总数的90%以上。

科目二的内容为:在设有障碍的场地驾驶车辆的能力。采用被考人单独驾驶的方法,按所考车型选定桩考图,桩考图全国统一。科目二,未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合格:1、不按规定路线、顺序行驶;2、碰擦桩杆;3、车身出线;4、移库不入;5、中途停车两次;6、熄火;7、脚触地(两轮车)。

科目三的内容为:在实际道路上正确操纵驾驶机动车的能力;遵守交通法规行使的程度;驾驶姿势及观察、判断、预见能力及综合控制车辆的能力。由操纵驾驶机动车,遵守交通法规行驶,观察、判断、预防、应变等综合驾驶能力三项组成,按不同车型设定必须考核项目,并设定不合格、减20分、减10分、减5分的减分标准。汽车、摩托车的考核项目和减分标准全国统一。科目三100分为满分。合格标准:大型客车90分以上,大型货车80分以上,其他机动车70分以上。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及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按照《考试科目表》的科目进行考试。持外国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驾驶证或国际驾驶证的,考试交通法规与相关知识、道路驾驶。其中,驾驶经历3年以上的,免道路驾驶考试。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驾驶证的,考试科目为道路驾驶。持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小型乘座车、摩托车驾驶证3年以上的,免道路驾驶考试。

经过上述考试合格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驾驶证。根据本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关于“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的规定,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进行拖拉机驾驶人驾驶证发放和管理场合,对拖拉机驾驶人的考试和发放驾驶证,是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施的。

在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的审议过程中,曾有一种方案,要求对取得、拥有大型客车的驾驶资格的进行更加严格的规定。驾驶大型客车的驾驶证准驾车型代号为A,这种驾驶证一般称为A本。是最高技术技能级别的驾驶证。驾驶大型客车不但技术难度大,而且需要有较为丰富的处理道路交通情况的经验。大型客车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往往出现群死群伤的重大事故甚至特大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在全国人大进行的前三次审议中,草案都对取得大型客车驾驶资格专门作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1、明确规定申请人应当具有3年驾驶其他机动车型的经历。2、对已经获得大型客车驾驶资格的驾驶员,如果该驾驶员已经年满60周岁,则终止其驾驶大型客车的资格。在草案进行第四次审议的过程中,一些委员提出,具有三年驾驶其他机动车型的经验,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就具有了熟练的驾驶技术,有的人取得驾驶资格多年,但实际驾车的经验并不丰富,相反,有的人仅有一年半载的驾驶经历,可能已经驾驶车辆行驶了数万公里。因此,规定一个硬性的标准过于机械,并不科学。而且,有的驾驶人在60岁时仍然身体康健,法律硬性规定取消其驾驶大型客车的资格,也有失公平。而且本条第二款已经规定了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而目前公安部的规章也已经对申请大型客车驾驶证规定了更严格的条件,因此,道路交通安全法不必再作特别规定。有鉴于此,道路交通安全法最后未就申请大型客车驾驶资格专门作出规定。

本条第三款是对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取得中国的驾驶证的规定。这些方面的内容在对本条第二款进行解释时都已经基本涉及,请参照。

本条第四款是对驾驶员驾驶准驾车型和驾驶车辆随身携带驾驶证的要求。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机动车准驾车型共分为15种,其代号分别为A、B、C、D、E、F、G、H、K、L、J、M、N、P、Q,表示的车辆分别为:大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三轮摩托车、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大型拖拉机、小型拖拉机、手扶拖拉机、三轮农用运输车、四轮农用运输车、轮式自行专用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电瓶车。

其中,A类驾驶证的准驾车型为A、B、C、G、H、J、M、Q;B类驾驶证的准驾车型为B、C、G、H、J、M、Q;C类驾驶证的准驾车型为C、G、H、J、Q;D类驾驶证的准驾车型为D、E、F、L;E类驾驶证的准驾车型为E、F;G类驾驶证的准驾车型为G、H;J类驾驶证的准驾车型为J、G、H。其他类型的驾驶证只能驾驶一种准驾车型。

按照本款的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必须严格按照上述准驾车型的规定上路驾驶机动车,对于超出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属于无证驾驶车辆。为了便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上路驾驶机动车辆的驾驶员进行管理,本条还要求机动车驾驶员将其驾驶证随身携带。

本条最后一款规定除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这一款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首先,这是一个保护条款,可以保障机动车驾驶员随身携带的驾驶证不被随意收缴、扣留。其次,这一款将收缴、扣留驾驶证的权利仅赋予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驾驶证的发放、审验的管理部门。根据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的原理,只有发放证件的部门才能够收缴、扣留证件,道路交通安全法体现了这个原理。最后,还有一层意思,就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也必须按照本法规定的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不得随意收缴、扣留。需要说明的是,尽管农业(农业机械)部门可以从事拖拉机驾驶证的发放和管理,但根据本款的规定,农业(农业机械)部门也无权收缴、扣留拖拉机驾驶证,这样规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执法主体的统一性,避免多部门执法给当事人造成的不便以及滥执法、滥处罚的混乱局面。

热门点击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