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内容如下: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主旨

本条是关于保持安全车距以及禁止超车的几种情形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有两项内容。第一项要求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根据道路交通各类事故形态的分析,目前每年因尾随相撞而造成的事故接近所有道路交通事故的20%,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则高达约四分之一。尤其是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机动车,保持安全车距更是至关重要。高速公路发生汽车追尾,经常会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巨额财产损失。所以,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对于及时采取紧急制动措施、防止发生交通事故是十分关键的。

对于保持什么距离才属于“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明确,这是因为在不同的行驶速度、天气条件和路面情况下,标准会有很大的差别,需要驾驶人根据具体的通行条件和自身的经验决定。(高速公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了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时,同一车道的后车与前车必须保持足够的行车间距的标准。规定在正常情况,当行驶时速100公里时,行车间距为100米以上;时速70公里时,行车间距为70米以上。并且规定,没有按照规定保持安全行车距离的,可以被处50元罚款,还可以并处吊扣5个月驾驶证。 《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必须根据行驶速度、天气和路面情况,同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但是没有规定违反安全距离规定的法律责任。所以在一般道路上,对于没有保持安全距离的不能进行处罚。但是,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在经过勘验证明机动车没有与前车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的,要根据违章行为与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来具体定责处理。

本条的第二项内容是关于禁止机动车超车的具体情形。

在我们对这些禁止超车的情形进行逐一解释之前,有必要对机动车超车需要遵守的一般规则作些介绍。对于超车的一般规则,《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规定。按照《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机动车超车前,须开左转向灯、鸣喇叭,(禁止鸣喇叭的区域、路段除外,夜间改用变换远近光灯),确认安全后,从被超车的左边超越,在同被超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这项规定有两个实体性要求:第一,机动车超车必须从左边超车,这也体现了“低速右置”的分道原则;第二,必须发出示意超车的信号。

对于禁止超车的具体情形,本条共规定了以下四种情况:

(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由于机动车超车必须实行左边超车,所以在前车左转弯、掉头(也必须首先左转弯)的情况下,后车没有超车的足够空间,如果硬行超车,可能会造成事故。在前车超车场合,如果后车再超车,会形成多车并行,危险性增加。

(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这是指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在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情况下,驾驶人超车就可能面临对会车、超车同时进行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驾驶人很难有足够的注意力处理情况,增加了行车的危险。

(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特种车辆执行紧急任务时,其他车辆应当让行,不得穿插和超越,以保障特种车辆通行顺利。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特种车辆后的一般机动车超车,将会影响特种车辆的优先通行,影响特种车辆执行紧急任务。

(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这里的窄桥是指桥面宽度在3.5米以下的路段。弯道、陡坡是指按照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86)规定,应当设有急弯路标志或者陡坡标志的路段。上述这些路段没有超车条件的,不得超车。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禁止超车的情形仅限于上述四类,而根据《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除上述不得超车的情形外,还有一些情况下不能超车。主要是:经过漫水路、漫水桥时;通过胡同(里巷)时;掉头、转弯、下陡坡时;遇风、雨、雪、雾天能见度在三十米以内时;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喇叭、刮水器发生故障时;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进、出非机动车道时。

对于上述这些情形,在制定《道路交通安全法》配套法规时如何处理,还需要再做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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