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条内容如下:

驾驭畜力车,应当使用驯服的牲畜;驾驭畜力车横过道路时,驾驭人应当下车牵引牲畜;驾驭人离开车辆时,应当拴系牲畜。

主旨

本条是针对驾驭畜力车的专门规定。

释义和理解

首先,驾驭畜力车应当使用驯服的牲畜,不得使用未经驯服的牲畜拉车。对于畜力车而言,牲畜是车辆的动力,这种动力即不同于机械动力又不同于人力,牲畜动力具有一定的自己的意志,如果不是驯服的牲畜提供的动力,控制难度较大,不利于畜力车的安全行驶。

畜力车横过道路时,要求驾驭人下车牵引牲畜,其道理有点像自行车横过人行横道要下车推行,下车推行则视为行人。要求畜力车驾驭人横过道路时下车牵引牲畜,可以更加有效地控制牲畜和车辆,以便安全、迅速地横过道路,以免出现牲畜停留在道路中间不走等情况而影响过往车辆通行。

要求驾驭人离开畜力车时要栓系牲畜,是保障畜力车在停车而无人照料场合畜力车稳定的有效措施。是对畜力这种动力的有效制动措施。

此外,根据《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畜力车驾驭人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不准驾车并行;2、不准在车上躺卧或离开车辆;3、行经繁华路段、交叉路口、铁路道口、人行横道、弯路、窄路、窄桥、陡坡、隧道或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准超车,赶二轮畜力车须下车牵引牲畜;4、夜间在没有路灯照明的道路上行驶时,必须燃灯;5、停放时,除了拴牢牲畜,还必须拉紧车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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