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内容如下: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主旨

本条是对驾驶非法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设定的行政处罚和强制措施。

释义和理解

非法拼装的车辆和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条件都不能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这些车辆在道路上,都属于“带病”行驶,是交通安全的巨大隐患,必须严厉禁止和打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拼装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据此,我们认为,这里的非法拼装机动车不但包括不经过合法厂家生产的机动车而且还包括擅自改装的机动车。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本条的规定,是为了保障上述内容的执行而设定的专门的法律责任。

所谓“达到报废标准”,目前是指1997年7月,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内贸易部、机械工业部、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局等六部委修订并重新发布了《汽车报废标准》。该标准根据机动车的不同用途和安全技术状况,确立了在我国境内注册的民用汽车的报废标准。为了鼓励技术进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及公平竞争,1998年和2000年有关部门再次对1997年制定的汽车报废标准中一些车型的报废标准进行了调整。在《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实施后,新的机动车报废标准出台前,机动车的报废标准仍然必须根据上述规定执行,具体的标准,请参阅我们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进行解释时引用的相关标准的具体数据。

对于驾驶非法拼装和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一经发现,就有权力也有责任予以收缴,并强制报废。对于这些非法车辆的强制报废,应当按照报废大型客、货车及营运车辆的方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并要收缴、注销有关机动车的所有登记证件。

除了上述的强制报废措施外,对于驾驶前款车辆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给予罚款、吊销驾驶证的处罚。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机动车驾驶人不仅指非法拼装机动车、已达到报废标准机动车的所有人作为驾驶人,也包括了不是所有人的驾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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