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三条内容如下:

交通警察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主旨

本条是关于交通警察处理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实施回避制度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回避制度是司法和行政执法上,为了避免利益冲突而设置的一项基本的程序制度,目的是为了防止在有可能存在利益冲突情况下,通过限制司法或者执法人员在个案处理中的资格而保证程序上的公正。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以及《法官法》、《检察官法》、《人民警察法》、《行政监察法》、《行政处罚法》、《海关法》等都规定了回避制度。

《人民警察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上述情况下人民警察的回避,由有关的公安机关决定。人民警察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的回避,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理解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回避,必须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回避,仅适用于交通警察处理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处理交通事故,不适用于其他管理行为,如进行车辆登记、检验、驾驶员考试等行政行为。处理交通事故,即包括对交通事故的现场勘验、事故分析、责任认定,也适用于损害赔偿的调解。

第二,启动回避程序,既可以是交通警察自己要求回避,也可以是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要求他们回避。在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要求交通警察回避场合,是否回避,由交通警察所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第三,回避的三种情形具备一项就必须回避。在这里,当事人的概念在不同的情况有不同的含义。在处理交通违法行为案件中,当事人是指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在交通事故处理中,当事人既包括加害人,也包括受害人,同时还包括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在这里,“近亲属”一般是指父母、子女、配偶、兄弟姐妹以及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其他关系”,主要是指并非近亲属的亲属关系以及朋友关系、师生关系、战友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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