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内容如下: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主旨

本条是对机动车不按照规定悬挂号牌、放置标志、携带证件规定的法律责任和强制措施。

释义和理解

在对本条规定的责任和强制措施进行释义前,我们简单说明一下几个重要的概念:

“机动车号牌”,机动车号牌是机动车的身份标志,是区别机动车的最重要的特征,也是证明机动车合法性的重要标志。目前,我国的机动车号牌主要可以分为以下11种:1、大型车号牌,主要适用于总质4.5吨、乘坐人数20人和车长6米以上的汽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2、小型车号牌,适用于除大型汽车以外的各种汽车。3、摩托车号牌,适用于两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4、教练车号牌,适用于供教练使用的汽车、摩托车以及其他车辆。5、试车号牌,适用于所有试验用的汽车、摩托车以及其他车辆。6、挂车号牌,适用于全挂车和不与牵引车固定使用的半挂车。7、农用车号牌,适用于三轮、四轮运输车、轮式自行专用机械和电瓶车等。8、拖拉机号牌,仅适用于拖拉机。9、使、领馆车号牌,适用于驻华使、领馆的汽车、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10、外籍车号牌,适用于使、领馆以外的其他驻华机构、商社、外资企业以及外籍人员的汽车、摩托车和轻便车。11、临时号牌,适用于临时人境参加旅游、比赛等活动的外籍汽车、摩托车以及无牌证但需要临时行驶的车辆。

“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是机动车安全技术条件符合国家标准的证明,是机动车可以上路“健康”行驶的重要标志。

“保险标志”,是指机动车已经加入机动车法定保险的证明。这里的保险标志主要是指加入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标志。但是,如果今后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了机动车必须加入的其他法定保险,如,乘客责任险,则也必须放置这类保险标志。

“行驶证”,机动车行驶证是记录车辆情况并证明车辆经车辆管理机关核实、检验合格获准具有上路行驶资格的证件。行驶证上记录了车辆类别、厂牌车型、车主名称、空车质量、车身长度、宽度、高度、车厢面积、轮距、轴距、轮胎只数、方向盘位置、发动机号码、车驾号码、载货或载客定额本车号牌上的编号数字等,本车行驶证和本车号牌是相互印证的。交通警察可以通过号牌上的编号查到车主和车辆的基本情况,也可以从行驶证上记录的号牌编号查证所悬挂车辆号牌的真伪。只有二者同时存在并印证无误时,车辆方准在道路上行驶。

“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是证明驾驶员具有驾驶某种机动车资格的法定证件。可以分为正式的驾驶证、学习驾驶证以及临时驾驶证三种。

本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机动车登记后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行驶证。本法第十九条第五款的规定,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标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本条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就是为了上述两条规定的内容能够得到切实执行。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没有按照规定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将使机动车的合法性、安全性、身份确定性以及驾驶人是否具有驾驶机动车的资格等情况处于不确定的状态,此时,赋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机动车的职责,目的是为了在消除这种不确定状态前,通过强制手段禁止机动车继续在道路上行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依法扣留机动车后,要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的手续。在这里,“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是指机动车有上述列举的牌照、标志和证件,只不过没有悬挂、放置或者随车携带,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只需要将已经办理过的牌照、标志和证件提供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就可以证明机动车的合法身份、安全条件、投保保险以及驾驶人资格,并能够证明不是在没有资格的条件下上道路行驶。如果机动车和驾驶人本来就没有办理有关证件,那就必须“补办相应的手续”。

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除了扣留机动车并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办法定证件外,还可以按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也就是可以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并且可以根据本法规定的其他有关规定处罚。例如,驾驶人无证驾驶的处罚、没有办理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处罚等。

对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了相应的手续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发还机动车,不得继续进行留置。

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故意遮掩、污损机动车号牌的,也要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在一般情况下,如果当事人只是对合法办理的机动车牌照故意进行遮挡、污损,则仅需要警告或者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就可以了。但是,如果当事人遮掩、污损机动车号牌的目的是为了故意掩盖非法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则需要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一起进行合并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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