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的理解。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内容如下:

铁路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工程建设,并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制作检查记录留存备查。

主旨

本条是对铁路建设单位选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作出的基本规定,也是对铁路建设单位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出的要求。

释义和理解

参建单位取得相应铁路行业资质是参与铁路建设的必要条件,建设单位在选择参建单位时,必须将企业资质作为选择参建单位的基本条件,从符合基本条件的企业中择优选择符合项目条件的参建单位,不得选择不具备基本条件的单位。建设单位不但要保证其选择工作依法合规,同时也要为建设项目质量管理奠定基础。另外,选择参建单位时要结合项目具体情况,比如,高速铁路勘察设计单位应从具有铁路设计甲Ⅰ级资质的单位中选择,高速铁路的施工单位应从具有铁路及相关专业施工特级资质的单位中选择,高速铁路监理单位应从具有铁路监理甲级资质的单位中选择。

参与铁路建设的企业必须依法对所承担的工程质量负责,国家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对工程质量安全实施监督,建设单位作为项目的投资人或投资人的建设代理,有责任对工程质量进行管理,并就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工期、投资等对投资方负责。为落实并督促建设单位切实履行质量管理责任,便于政府监管部门对建设单位质量管理行为实施监督,本条规定建设单位必须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同时要求建设单位制作检查记录并保存备查。

本条是对铁路建设单位选择参建单位作出的基本规定。

1.建设单位应按照《建筑法》和《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根据建设项目实际情况设定合理的资质等级要求,并通过招标择优选择符合资质要求、具备良好信用的单位参与项目建设。

2.建设单位应该在建设全过程中认真履行管理责任,确保铁路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要依据施工合同督促施工企业建立质量安全管理与保证体系、配备相应管理人员、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确保质量安全投入、落实质量安全措施;根据监理合同督促监理机构履行合同,投入足够监理力量和设备,严格执行监理规范,做好现场质量安全控制工作;根据勘察设计合同督促勘察设计企业做好现场配合工作,及时处理和解决好变更设计等施工协调工作。

3.建设单位应做好质量安全检查,通过不定期检查以及委托第三方试验检测等多种手段,对铁路工程施工现场工作实施监督,对监督检查工作过程应制作检查记录,并按照铁路工程资料管理和归档的规定留存备查,为落实铁路工程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提供资料。

这里需要着重指出的是,之所以在条例中明确规定对监督检查工作过程要制作记录、留存备查,主要是吸取了实践教训。在实际的工作中,曾出现过虽经检查但没有留下任何记录、记载的情况。这样一来,在问题发生后很难查清事实、界定监管责任。条例明确检查记录的留存备查制度,对强化监管效果、落实监管者责任具有重要意义。

执行中应当注意:建设单位要在招标时合理设置资质等级要求,既要满足工程建设安全质量等建设要求,又不能设置过高资质等级排斥潜在投标人;对建设工程检查时发现的问题应实行闭环管理,实行质量问题的可追溯,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按合同约定履行好建设单位应承担的责任,为参建单位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创造必要的条件。

热门点击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