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的理解。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内容如下:

禁止扰乱铁路建设、运输秩序。禁止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志和铁路用地。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志、铁路用地以及其他影响铁路安全的行为,有权报告铁路运输企业,或者向铁路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报告的铁路运输企业、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对维护铁路安全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主旨

本条是关于社会公众保护铁路运输安全的责任、义务以及表彰奖励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分为三款,包括五层含义:一是对于扰乱铁路建设、运输秩序行为的禁止性规定。违反这一规定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是对于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志以及铁路用地行为的禁止性规定,违反这一规定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违反条例的行为及其他影响铁路安全的行为,都有责任和义务及时报告铁路运输企业,或者向有关部门举报。四是接到报告的铁路运输企业或者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及时予以处理。五是对于维护铁路运输安全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按照本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运输设施、设备、铁路标志以及铁路用地。一旦发现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运输设施、设备、铁路标志、铁路用地以及其他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向铁路运输企业报告,或者向铁路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报告。接到报告的铁路运输企业或者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及时予以处理。

本条之所以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运输设施、设备、铁路标志、铁路用地以及其他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有权向铁路运输企业报告,接到报告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予以处理,主要是考虑到保护铁路运输设施、设备、铁路标志以及铁路用地的安全,关系重大,涉及面广,一旦发现破坏行为危及运输安全,必须当即采取果断措施,消除安全隐患。铁路运输企业处于安全生产的第一线,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报告运输企业,可以更迅速、更有效地排除事故隐患。

同时,考虑到政府相关部门承担的职责,条例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运输设施、设备、铁路标志、铁路用地以及其他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也可以直接向有关部门举报。这里的有关部门,指的是有权处理部门,主要包括:铁路监管部门、公安机关等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铁路监管部门包括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和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设立的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的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铁路安全监督职责包括铁路运输监督、铁路建设工程监督、铁路设施设备监督等。公安机关是国家的行政执法机关,其职能是秩序管理、行政执法。上述规定的有权处理部门,接到检举、报告后,要依照职责,及时处理。对于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及时移送有权查处的部门和单位。本条例在这里使用“及时”一词,主要是强调查处工作不得拖延,要提高工作效率。对法律、法规和规章有规定期限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处理完毕。对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规定期限的,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处理完毕。

本条最后一款是关于表彰奖励的规定。为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对于保护铁路运输安全的作用,本条规定,对维护铁路运输安全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这样才能形成全社会都来关心、保护铁路运输设施、设备、铁路标志以及铁路用地的氛围,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表彰奖励的具体形式,包括荣誉称号在内得精神鼓励和发给一定数额奖金的物质奖励;有权给予单位和个人表彰奖励的主体,包括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公安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铁路运输企业是铁路运输安全的责任主体,它也可以对铁路运输安全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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