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二条的理解。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二条内容如下:

铁路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主旨

本条是关于铁路安全管理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是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总方针,铁路安全管理工作属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应遵守这一指导方针。所谓坚持“安全第一”就是要求在铁路运输活动中要始终把保证旅客、货主以及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预防为主”强调的是在安全生产活动中,作好安全工作,首要是防范于未然,要将各种不安全的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综合治理”就是要充分调动各方面因素,发挥政府、群众组织、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积极性,共同维护铁路安全。

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被列入《安全生产法》。在法律上确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就是要求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安全放在第一位,十分重视安全生产,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保障安全,防止一切可能防止的事故,生产必须安全,安全是生产的先决条件。实现这些要求,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是一项法定的义务、法定的责任,是在法律面前必须严肃对待的大事,是要依法坚持的长期方针、基本方针。

铁路安全生产和防范安全事故工作,关系到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关系到经济和社会的长治久安,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是各级政府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中国梦,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一定要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充分认识目前我国安全工作形势的严峻性,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安全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牢固树立常抓不懈的思想。各级领导干部要针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安全工作的薄弱环节,组织制定各项防范措施,努力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江泽民同志多次强调指出“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人命关天的事,一定要慎之又慎,确保万无一失”,“任何生产经营单位都要努力提高经营效益,但是必须服从安全第一的原则”。2013年6月6日,习近平总书记对安全生产又作出重要批示,“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可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是党和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要求,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内容,是生产经营单位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第一要素,也是劳动者从业应当遵循的准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任何时候都要牢记这一原则,并把它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抓紧抓好。无数血的事实已经证明,什么时候重视安全生产,注意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什么时候就能搞好生产经营;反之,如果忽视这一问题,只重视经济效益,甚至以牺牲安全来换取经济效益,其后果往往是适得其反,将付出惨重的代价。

把“综合治理”充实到安全生产方针当中,始于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十一五规划的建议》,并在胡锦涛、温家宝同志的讲话中进一步明确。《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十一五规划的建议》指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体制,严格安全执法,加强安全生产设施建设。切实抓好煤矿等高危行业的安全生产,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2006年1月23日,温家宝同志在北京召开的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指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坚持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安全管理。”胡锦涛同志于2006年3月27日下午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30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关键是要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做到思想认识上警钟长鸣、制度保证上严密有效、技术支撑上坚强有力、监督检查上严格细致、事故处理上严肃认真。”

把“综合治理”充实到安全生产方针之中,反映了近年来我国在进一步改革开放过程中,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着多种经济所有制并存,而法制尚不健全完善、体制机制尚未理顺,以及急功近利的只顾快速不顾其他的发展观与科学发展观体现的又好又快的安全、环境、质量等要求的复杂局面;充分反映了近年来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律特点。所以要全面理解“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绝不可脱离当前我国面临的国情。

本条例再次强调铁路安全管理也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就是要再次强调坚持安全第一,必须以预防为主,实施综合治理;只有认真治理隐患,有效防范事故,才能把“安全第一”落到实处。事故发生后组织开展抢险救灾,依法追究责任,深刻吸取教训,固然十分重要,但对于生命个体来说,伤亡一旦发生,就不再有改变的可能。事故源于隐患,防范事故的有效办法,就是主动排查、综合治理各类隐患,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不能等到付出了生命代价、有了血的教训之后再去改进工作。从这个意义上说,综合治理是铁路安全管理方针的基石,是铁路安全管理工作的重心所在。铁路安全综合治理,就是要综合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从发展规划、行业管理、安全投入、科技进步、经济政策、教育培训、安全立法、激励约束、企业管理、监管体制、社会监督以及追究事故责任、查处违法违纪等方面着手,解决影响制约铁路安全管理的历史性、深层次问题,建立铁路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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