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理解。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内容如下:

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需要与公用铁路网接轨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铁路建设、运输的安全管理规定。

主旨

本条是对专用线接轨管理的原则性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专用铁路,是指由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专为本企业或单位内部提供运输服务的铁路;铁路专用线,是指由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的与国家铁路或者其他铁路线路接轨的岔线。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一般都由企业或其他单位修建的,主要为内部服务之用;不同的是,专用铁路一般都自备动力、自备运输工具,形成一套较为完备的运输生产体系,而铁路专用线的配套相对简单,其运输动力使用的是与其相接轨的铁路的动力。根据铁道部、国家经贸委1995年发布的《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管理办法》(铁运【1995】107号)第一条,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一般统称“专用线”。

在铁路体制改革之前,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与国家公用铁路网接轨,是原铁道部的行政审批事项。原铁道部据此于2005年颁布了《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审批办法》(铁道部令第21号),2011年又发布了《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审批实施细则》(铁运【2011】209号),对该项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批等相关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实行铁路政企分开后,根据职能转变、简政放权的精神,相关部门对原铁道部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清理。能由企业自主决定的,交由企业管理;能通过专业技术机构审查把关的,交由专门机构管理;能通过技术标准规范的,由国家铁路局制订完善相关标准,监督实施。通过清理,共减少行政审批项目14项,其中行政许可9项,非许可审批5项,“企业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审批”即在减少的9项行政许可之中。这些都在《国家铁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中予以了明确。

该项行政许可的取消,并不意味着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与公用铁路网接轨可以任意进行。由于铁路运输的联动性,有必要对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与公用铁路网的接轨作出规范。本条规定了接轨应满足的基本原则,即符合国家有关铁路建设、运输的安全管理规定,如《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铁建设【2008】32号)、《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铁运【2007】203号)等。

此外,作为国有铁路的经营主体,中国铁路总公司目前正在积极对接轨相关事项进行研究、制定办法,以作好行政许可取消后的衔接工作,以保证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与公用铁路网接轨的正常进行,保障铁路线路与运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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