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理解。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内容如下: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铁路桥梁跨越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围垦造田、拦河筑坝、架设浮桥或者修建其他影响铁路桥梁安全的设施。

因特殊原因确需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围垦造田、拦河筑坝、架设浮桥等活动的,应当进行安全论证,负责审批的机关在批准前应当征求有关铁路运输企业的意见。

主旨

本条是关于禁止危害铁路桥梁安全行为的规定,共分两款。

释义和理解

铁路桥梁是铁路线路的重要组成部分,重要的桥梁是铁路运输的咽喉要道,对保证铁路大动脉的畅通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在铁路桥梁跨越处河道上下游一定范围内擅自围垦造田、拦河筑坝、架设浮桥或者修建其他影响铁路桥梁安全的设施,有可能引起河流的流量、流速变化,造成桥梁地基的下沉、河床的移动,严重危及铁路桥梁的安全。本条例针对铁路运输安全存在的这类突出问题,作出了禁止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主要包含两层意思:一是规定了禁止破坏铁路桥梁安全行为的种类,主要指擅自围垦造田、拦河筑坝、架设浮桥,以及修建其他影响铁路桥梁安全的设施等四类行为;二是规定了禁止上述行为的范围。在实践中,距离铁路桥梁越近,实施上述行为对铁路桥梁的影响就越大,反之则小。确定保护范围,既要保证不影响铁路桥梁安全,又要尽量减少对周围群众生活及生产经营单位生产活动的影响。在制定《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的过程中,经过多方面考察调研和测算,将这一保护范围确定在铁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实践证明,1000米的保护范围行之有效,故在此次修订中坚持原条例的规定。

第二款是对例外情况的批准程序规定。考虑到本条在实际执行中可能遇到各种不同情况,本条第二款对在前款规定范围内,确需进行围垦造田、拦河筑坝、架设浮桥,以及修建其他影响或者危害铁路桥梁安全的设施等活动的,作了特殊规定,设立了四个条件:一是因特殊原因确实需要进行上述活动,这里的特殊原因,主要是指生产生活上的特殊需要;二是必须经过安全论证,证实上述活动不会影响铁路桥梁的安全;三是必须经过负责审批的机关批准,这里的“负责审批的机关”,主要是指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河道管理部门;四是上述部门在批准之前应当征求有关铁路运输企业的意见,这里的“有关铁路运输企业”,在目前主要是指所在区域的铁路局等相关铁路运输企业。之所以要征求铁路运输企业的意见,主要是为了落实其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具体的理由已在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释义中详细论述,此处不再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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