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理解。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内容如下:

设计、制造、维修或者进口新型铁路机车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分别向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领取型号合格证、制造许可证、维修许可证或者进口许可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铁路机车车辆的制造、维修、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有关产品质量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确保投入使用的机车车辆符合安全运营要求。

主旨

本条主要是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对设计、制造、维修或者进口新型铁路机车车辆活动进行行政管理的规定,并明确了铁路机车车辆的制造、维修、使用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

释义和理解

本条第一款规定设计、制造、维修或者进口新型铁路机车车辆,实行行政许可制度。

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赋予或确认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者法律权利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是国家对社会经济、政治、文化活动进行宏观调控的有力手段,有利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社会公共利益、调节资源配置,是现代服务型政府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基本手段之一。我国《行政许可法》第四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第十二条在关于设定行政许可的范围中规定,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机车车辆是铁路运输的关键设备,机车车辆产品的质量,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对这类产品设定行政许可,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符合社会公众利益。因此,本条例参照《民用航空法》第三十四条对设计民用航空器及其发动机、螺旋桨和民用航空器上设备设置型号许可的制度,以及第三十五条对生产、维修民用航空器及其发动机、螺旋桨和民用航空器上设备设置生产许可、维修许可的制度,本着对国家和人民负责的态度,在本条第一款中设定了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或者进口新型的行政许可。

本条所称机车车辆,包括:各类铁路机车、机车牵引的车辆、动车、动车组、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轨道车、大型养路机械、救援列车及各类企业自备车辆。本条第一款对这类产品设定的行政许可,包括四层含义:

(一)许可事项。本条对设计、制造、维修或者进口新型上述铁路机车车辆设置了行政许可,即设计、制造、维修或者进口新型铁路机车车辆必须经过国家有关部门的许可,取得相关的许可文件,才可以设计、制造、维修或者进口新型铁路机车车辆。

(二)许可实施主体。本条规定设计、制造、维修或者进口新型铁路机车车辆的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是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铁路监管部门分为两级,即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和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考虑到机车车辆对铁路运输安全的极端重要性,也考虑到对全国铁路机车车辆实施统一管理的需要,本条对设计、制造、维修或者进口新型铁路机车车辆这一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只规定为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

(三)许可决定的形式。本条规定:设计、制造、维修或者进口新型铁路机车车辆,申请人要向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领取型号合格证、制造许可证、维修许可证或者进口许可证。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经审查合格,就要发给申请人上述相应的证件。这些相应的证件就是准予设计、制造、维修或者进口新型铁路机车车辆行政许可的决定形式。

领取型号合格证、制造许可证、维修许可证或者进口许可证的具体办法,主要包括设计、制造、维修或者进口新型铁路机车车辆行政许可的申请、审查、批准的具体工作步骤和工作程序。这些步骤和程序,内容细致、具体,不可能在法规中一一列出。因此本条特别作出规定,上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这样更便于细化落实,使之更具有可操作性,能够更好地规范这项工作。

本条第二款是对铁路机车车辆的制造、维修、使用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具体要求。

原《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产、维修或者进口的铁路机车车辆,在投入使用前,应当经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将铁路机车车辆验收界定为政府职责。在这次修订中,根据铁路体制改革后的新情况、新形势,出于以下三个方面的考虑,取消了有关机车车辆验收的规定:第一,按照《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铁路机车车辆是铁路运输的重要设备,其质量状态直接关系到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各有关方面都应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不仅要针对使用单位,同时也应当包括制造、维修单位。第二,机车车辆验收的政府职责转变以后,买卖双方可以在采购合同中对质量控制进行约定。使用单位可根据机车车辆制造、维修的状况,自行决定质量控制制度,既可以通过驻厂验收方式,也可以采取到货抽验、驻厂监造的方式,条件成熟时还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质量控制。形式灵活,操作性更强,效果也更好。第三,如果条例保留机车车辆的验收制度,根据铁路体制改革后的新形势,将会在实际工作中出现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除中国铁路总公司外,其他机车车辆购置使用单位的技术力量难以完成验收;二是所有的购置使用单位需驻厂验收,必将给制造、维修厂家增加负担。

需要注意的是,在取消验收制度的同时,条例明确了铁路机车车辆制造、维修、使用单位的责任,要求这些单位遵守有关产品质量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以确保投入使用的机车车辆符合安全运营要求。这里的法律、行政法规,主要包括《产品质量法》、《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等;这里的“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包括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国家标准化部门等有关部门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发布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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