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理解。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内容如下:

船舶通过铁路桥梁应当符合桥梁的通航净空高度并遵守航行规则。

桥区航标中的桥梁航标、桥柱标、桥梁水尺标由铁路运输企业负责设置、维护,水面航标由铁路运输企业负责设置,航道管理部门负责维护。

主旨

本条是关于船舶通过铁路桥梁的通行规则和水运航道桥区航标的设置、维护等问题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共两款:

本条第一款是关于船舶通过铁路桥梁的通行规则的规定。

桥梁的通航净空高度,是指代表船型的船舶或船队安全通过桥孔的最小高度,其起算面为设计最高通航水位。通航净空高度数值为代表船型空载水线以上至最高固定点高度与富余高度之和。符合桥梁的通航净空高度,是船舶安全通过桥梁的基本条件;倘若不然,一旦船舶与铁路桥梁发生剐蹭与碰撞,势必会影响铁路线路畅通和铁路运输安全。故本条例明文强调船舶通过铁路桥梁应当符合桥梁的通航净空高度。不仅如此,船舶通过铁路桥梁时,还应当按照规定的航道标志行驶,并符合规定限高、限载、限宽等要求。比如,根据国家标准《内河助航标志》(GB-5863-93)的规定:“绿灯在上,红灯在下,表示允许下行船通航;红灯在上,绿灯在下,表示允许上行船通航;上下两盏红灯,表示禁止船舶通航。”“也可在通航建筑物上下两端各设置红、绿灯单面定光灯一组,……红灯表示禁止船舶通航,绿灯表示允许船舶通航。白天也可用红、绿旗代替红、绿灯”等。船舶通过铁路桥梁时也必须遵守这些航行规则。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水运航道桥区航标的设置、维护等问题的规定。

水运航道桥区航标的设置及维护管理问题,在建国初期,曾实行由交通部门负责管理的体制。但对水运航道桥区航标的设置问题未作明确规定。在原《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的制定过程中,既考虑到《航标条例》第六条“航标由航标管理机关统一设置”的规定,又兼顾了“谁受益谁设置维护”的原则,为了进一步明确责任,维护铁路运输安全和航运安全,将航标分为“桥区航标中的桥梁航标、桥标注、桥梁水尺标”和“水面航标”。桥区航标中的桥梁航标、桥柱标、桥梁水尺标由铁路运输企业负责设置和维护;水面航标则由铁路运输企业负责设置,航道管理部门负责维护。此次修订维持了这一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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