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理解。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内容如下: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对旅客及其随身携带、?a href='http://www.b15k.com/baike/224/269330.html' target='_blank' style='color:#136ec2'>性说男欣钗锲方邪踩觳椤?/p>

从事安全检查的工作人员应当佩戴安全检查标志,依法履行安全检查职责,并有权拒绝不接受安全检查的旅客进站乘车和托运行李物品。

主旨

本条是对旅客携带物品和托运的行李进行安全检查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危险品是指具有易燃、易爆、毒害、腐蚀、放射性的物品和传染病原体及枪支、管制器具等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铁路运输企业对旅客携带物品和托运的行李进行安全检查,是为了保障旅客、列车等安全,以防止一些旅客随身携带危险物品和托运危险的行李,造成危险事故的发生,特别是全封闭高速列车在运行当中,一旦危险品上车极易发生事故,事故后果不堪设想。

本条规定包括三方面内容:

(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对旅客携带物品和托运的行李有安全检查的权力。国家《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危险品、弹药或承运人不能判明性质的化工产品,动物及妨碍公共卫生的物品,能损坏或污染车辆的物品等,禁止携带上车或托运。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铁路旅客运输规程》规定,禁止旅客携带国家禁止或限制运输的物品。铁路运输企业依据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可以对旅客行使安全检查的权力,但这种权力也必须要在法律的框架中,必须是有法可依的。

(二)从事安全检查的工作人员,应当统一着装,佩戴安全检查标志,以便旅客识别和安全检查工作的开展。旅客自身及其随身携带、托运的行李物品涉及旅客隐私和切身利益,开展安全是为了确保旅客运输的安全,更好地保护旅客利益,因此,安全检查的工作人员必须依法履行安全法定职责,不允许超越职权,从事与安全工作无关的活动。对女旅客实施手工人身检查时,必须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三)接受安全检查是每一为旅客及托运人的义务,当旅客或托运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安全检查时,从事安全检查的工作人员有权拒绝其进站上车和托运行李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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