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的理解。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内容如下:

铁路运输企业承运危险货物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检验合格的专用设施设备;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作业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有事故处理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设备。

主旨

本条是对于危险货物承运人条件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长期以来,铁路监管部门对危险货物运输一直严格管理,特别是对办理危险货物运输的承运人和托运人实行严格的资质管理制度,在实践中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所谓资质管理,就是要求危险货物运输的承运人和托运人达到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托运危险货物的一定条件,并经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后,才准许承运或托运危险货物的一种制度。对承运人实行资质管理,可以要求铁路运输企业加大安全投入,设置必要的安全运输设施,配备专业人员办理危险货物运输,保证危险货物承运安全。

本条中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是指办理危险货物运输的铁路运输企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业务的承运人,必须具有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应向有管辖权的铁路监管机构申请取得资质许可。本条规定的承运人条件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具有按国家规定标准检测、检验合格的专用设施、设备。由于承运危险货物具有一定的危险性,要求承运人必须使用专用的设施、设备,这些专用的设施、设备一般是根据所运输货物的危险特性专门设计制造的,具有专门的预防装置,能够防止危险货物的爆炸或泄露。这里所要求的检测、检验标准,是国家规定标准,既包括国家质监部门制定的标准,也包括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

(二)要有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作业管理人员人员。危险货物的特性决定参与运输活动的驾驶人员、装卸人员要具有一定的运输危险货物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在装卸、运输环节中根据货物的危险性进行正确的作业,以免发生由于工作人员操作或处置不当造成的危险事故。至于驾驶人员、作业管理人员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哪些条件,由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作出规定。

(三)要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内容包括企业内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的安全生产和操作规程,企业的安全生产投入制度,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制度,企业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的制度等内容。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实现对危险品运输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是预防事故发生的重要保证。只有规范和完善各工种、各工作环节的作业标准,才能保证危险货物运输安全。

(四)要有事故处理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设备。危险货物性质特殊,运输难度大、责任重,一旦发生事故,后果非常严重。因此,危险货物承运人一定要建立完善的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处理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设备。只有建立健全并正确运用事故处理应急预案和配备到位的应急救援设备,才能做到一旦发生事故,能及时、有效处置事故,达到迅速控制危险源,维护铁路运输正常秩序,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减少对事故现场周边环境及社会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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