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的理解。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内容如下:

铁路管理信息系统及其设施的建设和使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安全技术要求。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保障体系,并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网络和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工作。

主旨

本条是对铁路运输企业关于铁路管理信息系统及其设施建设和使用要求方面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在现代信息社会,计算机网络已渗透到社会政治经济文化乃至人们日常生活的各个领域,也渗透到铁路运输生产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发达国家铁路依靠先进的管理信息系统,使运输调度指挥、行车组织调整、安全监控、客货营销等完全实现了自动化。一个运输调度中心,可以对几万、十几万公里铁路的列车运营进行实时监控,远程指挥。我国铁路的信息化建设近年来也有长足发展,铁路主要干线正在规划安排建设调度集中管理系统。根据《中长期铁路网规划》,到2020年,铁路将建成营业里程达12万公里公里,客运专线1.6万公里,电化率由50%调整为60%,主要繁忙干线实现客货分线,基本形成布局合理、结构清晰、功能完善、衔接顺畅的铁路网络,运输能力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主要技术装备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

铁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是指在铁路运输企业全面推广使用并与铁路运输生产安全直接相关的铁路信息系统,是计算机应用软件、支撑应用软件运行的系统软件、设备和基础设施的集成,是铁路运输生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铁路总公司信息技术中心、铁路局信息技术中心(电子计算中心)、站段电算室是铁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管理的主要承担部门,主要负责与相关业务部门进行信息沟通,下达信息运行、维护指令,监督检查和掌握信息运行情况;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组织指挥、协调有关信息技术支持部门处理、解决信息系统运行中出现的各种问题。铁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运行实行统一指挥、分级管理的原则,软件、硬件、网络、信息安全技术等技术支持部门要服从信息运行部门的统一组织指挥,确保各级信息渠道畅通有效,令行禁止。铁路运输企业作为上传下达的中间环节,非常重要,必须重视铁路管理信息系统及其设施的建设和使用。

铁路信息化建设步伐的加快,对运输安全管理带来许多新的课题。运输网络的安全,越来越依赖于信息网络的安全。没有统一的运输管理信息系统,就不能保证铁路运输的集中统一指挥;没有信息通道的顺畅,就没有运输网络的通畅。以前,原铁道部针对铁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的安全特性,对信息系统投入铁路使用,规定了产品认定制度,其目的就是要实现铁路信息系统的统一、兼容、顺畅,确保信息系统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铁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21号)的规定,取消铁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认定。

本条规定包括以下方面内容:

(一)铁路管理信息系统及其设施的建设和使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安全技术要求。相关的法律法规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其第三条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应当保障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的安全,运行环境的安全,保障信息的安全,保障计算机功能的正常发挥,以维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安全技术要求,主要包括国家和行业的安全标准和规范等。

(二)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保障体系。铁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是铁路运输安全保护工作的组成部分。在应对网络安全事件时,应急响应管理是非常重要的。应急保障体系应包括制度、组织、技术、运作等多个方面。

(三)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网络和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工作。铁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属于高新技术产品,系统安全管理的技术性强,保密性要求高,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系统的安全保护。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技术队伍包括一线值班人员,平台管理维护人员和应用系统维护支持人员。各类人员应合理配备,相对稳定,责任明确,形成梯队。值班人员应该专岗专职,平台管理和应用支持人员要专岗专职或专岗专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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