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理解。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内容如下:

办理危险货物运输业务的工作人员和装卸人员、押运人员,应当掌握危险货物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的应急措施。

主旨

本条是对于参与危险货物运输的相关人员办理危险运输相关要求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对办理危险货物运输的承运人和托运人进行资质管理,重点是审查作为承运人、托运人的企业法人或组织,是否具备本条例规定的资质条件。这是确保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的基本前提。但在具体的危险货物运输活动中,处于运输一线的工作人员往往对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起着更直接的作用。在特定情况下,他们的专业水准和应急能力往往具有决定性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铁路相关规章、规定,发生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和险情时,承运人和托运人必须积极开展应急救援:一是应结合实际,建立健全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预案和信息网络,完善预警预防应急措施,有效处置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突发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负面影响;二是应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和安全防护设备,定期组织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检查和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活动进行记录和总结,不断提高对事故的预防和处置能力;三是发生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和险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向铁路主管部门、地方政府、公安消防及环保、卫生防疫部门报告;四是根据危险货物运输的发展变化,及时修改、补充和完善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预案及施救信息网络有关内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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