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的理解。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内容如下:

实施铁路安全监督检查的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当佩戴标志或者出示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扰其依法履行安全检查职责。

主旨

本条是关于铁路运输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履行权力与职责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铁路安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其目的是通过执法检查督促企业和个人落实铁路安全责任,保障铁路安全。因此,条例作此规定,对铁路安全监督检查人员执法形象和权威至关重要。一方面要求执法人员要严格依法行政,防止随意执法,树立公正执法的良好形象,取信于民;另一方面要树立执法人员的权威性,使其执法活动得到法律保障,在其履行安全检查职责时,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接受、配合监督检查,确保各项监督检查工作得以顺利开展。

本条包括两层含义:一是铁路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当佩戴标志或者出示证件;二是铁路运输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履行安全检查职责时,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接受、配合监督检查。这里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既包括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即铁路安全监督检查的对象,也包括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需要注意的是,这里规定的“证件”是铁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发的专门执法证件,有别于一般的工作证。因此,仅仅出示监管部门的工作证,不能认为是出示了执法证件,不能表明其具备执法主体资格。铁路安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当佩戴标志或者出示证件。这是铁路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行使安全检查职责时不可缺少的程序,是证明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重要方式,也体现了安全执法的严肃性。本条例作出这一规定,使之成为铁路运输安全监督检查人员的一项法定义务,必须予以遵守。铁路运输企业也有权要求安全检查人员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对不出示证件,或者出示的证件不符合要求的人员,铁路运输企业有权拒绝接受其“监督检查”。

由于铁路运输安全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是代表国家执行公务的行为,它与监督检查对象之间构成行政管理关系。因此,铁路安全监督管理机关不需要监督检查对象事先同意,只要是依法履行职责,就可以对铁路车站、列车、桥梁、隧道和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等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对象不得拒绝或者阻挠,必须遵守监督检查的规定,接受检查,并予以积极配合。实践中,由于有的单位和个人对行政监督检查的性质和效力缺乏了解,对铁路安全监督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工作不支持、不配合,有的故意设置障碍,采取刁难、拖延的办法阻挠检查,有的甚至采取暴力或者威胁使用暴力的办法妨碍监督检查的进行,严重地影响了铁路运输安全监督检查的进行,不仅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也使铁路运输中存在的安全问题不能被及时发现和解决,埋下了安全隐患。为此,本条例专门规定:铁路运输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履行安全检查职责时,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不得阻挠。违反这一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使用暴力阻挠、拒绝监督检查,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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