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一条的理解。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一条内容如下:

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烧荒、放养牲畜、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或者向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排污、倾倒垃圾或者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主旨

本条是关于违反第二十九条有关规定,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实施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本条规定的违法主体

本条规定的违法主体既包括个人,也包括单位。单位,既包括法人,也包括非法人组织。任何单位和个人,只要实施了违反第二十九条相关规定的行为,都要依照本条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有关规定,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实施的下列行为:烧荒、放养牲畜、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了望的树木等植物;向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排污、倾倒垃圾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行为。

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有三类:

一是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烧荒、放养牲畜、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了望的树木等植物。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烧荒,可能破坏植被状况,造成水土流失;也可能因为烧荒形成浓烟,影响行车了望。放养牲畜可能破坏植被,破坏水土,而且实践中经常发生牲畜上道,造成行车事故的悲剧。因此应予以禁止。另外,禁止在铁路线路附近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了望的树木等植物,是一条必须遵循的安全规则。《铁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在铁路弯道内侧、平交道口和人行过道附近,不得修建妨碍行车了望的建筑物和种植妨得行车了望的树木。种植妨碍行车了望的树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限期迁移或者修剪、砍伐。”违反这一规定,“给铁路运输企业造成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赔偿损失”。除必须遵守本条规定外,还必须遵守《铁路法》的有关规定。与前述第一类行为不同,这一类行为是绝对禁止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否则即须承担本条所规定的法律责任。

二是向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排污、倾倒垃圾或者其他有害物质。这一类行为的特点是,从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外向区内实施排放有害物质的违法行为。这类行为可能破坏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卫生环境,破坏保护区的功能,因而应当依法禁止。

三、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1)行政措施

本条规定的行政措施是指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人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这里所说的“责令改正”,是指行政机关为了预防或制止正在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危险状态以及不利后果,而作出的要求违法行为人履行法定义务、停止违法行为、消除不良后果或恢复原状的具有强制性的决定。改正违法行为,包括以下内容:1、必须停止违法;2、消除违法所造成的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本条所规定的违法行为,有很多是发生于日常生产、生活中,其特点:一是频繁发生;二是大量此类行为并未产生严重危害结果;三是有些行为情节显著轻微。但是,对这些行为所具有的潜在的危害性,绝不可掉以轻心。基于这些考虑,本条设置责令改正这一行政措施,是必要的。

(2)行政处罚

本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是罚款。这里所说的“罚款”,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强制违法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缴纳一定数额货币的行政处罚。罚款的幅度,根据违法主体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对单位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这主要是考虑到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单位比个人违法所造成的危害后果更大,单位的经济实力即其承受处罚的能力更强,相同数额的处罚对单位的影响较之对个人的影响可能会弱,因而难以起到惩罚、警诫作用,因此对单位规定了比个人更高的罚款起点和更大的幅度。

对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铁路监督管理机构都必须责令违法行为人改正。能立即予以改正的,或者是情势要求必须立即予以改正的,应当要求违法行为人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且情势不是特别紧急的,可以责令限期改正。除责令改正外,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还可以对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只有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的,才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本条规定的处罚幅度都远远超出这一幅度,因此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应当适用《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一般程序,即: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是否处罚的决定。本条规定的罚款,只是一种选择性的行政处罚。有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不一定都要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是否罚款,以及罚款数额如何,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危害性的大小、实际的危害结果以及违法情节的具体情况合理地自由裁量。

四、本条规定的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

所谓“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指谁有权实施行政处罚。依据本条规定,对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只有铁路监督管理机构才有权实施行政处罚。按照本条例第三条的规定,这里所说的铁路监督管理机构,是指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设立的、在违法行为发生地所在区域内,实施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职责的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实施本条所规定的行政处罚。

热门点击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