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的理解。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内容如下:

依法应当进行产品认证的铁路专用设备未经认证合格,擅自出厂、销售、进口、使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处罚。

主旨

本条是关于对依法应当进行产品认证的铁路专用设备未经认证合格,擅自出厂、销售、进口、使用的处罚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本条规定的违法主体

本条规定的违法主体是未经认证合格,擅自出厂、销售、进口、使用的铁路专用设备的生产厂商、经营销售者、进口商及其他不特定经营使用主体。

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铁路专用设备符合相关技术规范、

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合格评定活动。

二、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主要是依法应当进行产品认证的铁路专用设备未经认证合格,擅自出厂、销售、进口、使用的行为。

国务院颁布、于2003年1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家对必须经过认证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统一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标志,统一收费标准。统一的产品目录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发布,并会同有关方面共同实施”;第三十条规定:“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经国务院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认证机构进行认证。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负责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管理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根据上述规定,为维护铁路运输安全,加强铁路产品认证工作管理,国务院铁路主管主管部门会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了《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铁科技〔2012〕95号),该办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对未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铁路产品实行产品认证管理,由具备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对相关铁路产品是否符合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实施合格评定活动”。 该办法第五条 规定:“国家对铁路产品认证采取强制性产品认证与自愿性产品认证相结合的方式。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依照国家有关强制性产品认证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实行自愿性产品认证管理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具体实施。实行自愿性产品认证管理的铁路产品认证采信目录(以下简称采信目录),由铁道部制定、调整并公布。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和列入采信目录的铁路产品,依法取得认证后,方可在铁路领域使用”。要求对列入认证目录的铁路专用设备,依法必须经国务院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认证机构进行认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使用的,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三、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本条没有规定具体的处罚措施,而是规定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使用铁路专用设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对这种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使用的行为作了相应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该条处罚规定,同样适用于对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使用铁路专用设备者的处罚。

四、本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据此规定,对本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是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

同时,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铁科技〔2012〕95号)第四条规定:“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铁路产品认证工作的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铁道部负责铁路产品认证采信工作和认证产品在铁路使用领域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认监委对开展铁路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和检测机构开展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查处,并通报铁道部;根据监管工作需要,与铁道部联合开展认证产品专项监督检查”;第二十九条规定:“铁道部依法对获证产品在使用领域进行监督,对不符合要求的认证结果不予采信,并定期通报所采信的铁路产品及认证机构相关信息。铁道部各相关职能部门和铁路各有关单位在运输设备检查中,应当加强认证产品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因此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铁路产品认证采信工作和认证产品在铁路使用领域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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