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理解。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内容如下:

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后,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登记机关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登记机关应当受理。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登记机关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主旨

本条是关于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的条件和要求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收到一般是指接收,接收后工作人员对提交的材料进行程序性审查后决定是否受理,进行进一步的审核;一般是以受理为前提的,以《受理通知书》为表现形式,如果经审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又不能当场补正或者当场进行更正的,退回申请材料。设定这一制度也主要是遵循行政许可的便民原则。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含义是什么?这是一个看似简单但在务实时却很复杂的问题。一般而言,申请材料齐全是指对申请材料的数量而言的,这些是必不可少的,不提交相关材料就不能反映相应市场主体对登记事项的要求和登记信息公开的要求;符合法定形式是指对申请材料的质量而言的,不符合规定形式将影响材料的法定性、有效性、规范性。主要表现在材料的种类、内容、签署等等。

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具体是指那些呢?一般认为是文字错误、计算错误或者其他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况且这些错误不改变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本意,比如经营者亲自签署的姓名和身份证复印件上的姓名不符这一错误,委托人就不宜当场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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