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五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五条内容如下:

纳税义务人进出口货物时应当依法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单证。海关认为必要时,纳税义务人还应当提供确定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等所需的相关资料。提供的资料为外文的,海关需要时,纳税义务人应当提供中文译文并对译文内容负责。

进出口减免税货物的,纳税义务人还应当提交主管海关签发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以下简称《征免税证明》,格式详见附件1),但本办法第七十二条所列减免税货物除外。

主旨

本条是关于办理纳税申报手续提交单证的条款。旨在明确海关和纳税义务人在提交单证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释义和理解

应税货物的审核与非应税货物的审核有所不同,相对而言,应税货物报关的审核较为详细、复杂,在提交单证方面有更多的要求。本条所称“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单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所列的合同、发票、装箱清单、载货清单(舱单)、提(运)单、代理报关授权委托协议、进出口许可证件、加工贸易手册及其他进出口有关单证。这些单证可以满足海关对大多数进出口货物的报关审核,但对于一些比较复杂、特殊的货物而言,由于涉及影响商品归类、海关估价、原产地认定等方面的因素较多,为了准确计征税款,仅根据上述单证有时还不能作出正确判断,往往需要纳税义务人进一步提供产品的说明资料、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反映买卖双方关系及交易活动的资料等,以便于海关正确审核归类、确定完税价格和原产地。《关税条例》和《申报管理规定》都没有在这方面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因此,本条进一步规定,纳税义务人除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单证外,在海关认为必要时,还应当提供确定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等所需的相关资料;提供的资料为外文的,应根据海关的要求提供中文译文并对译文内容负责。

由于海关人员受到专业知识、外语水平等因素的限制,直接阅读外文资料有时可能会产生理解上的偏差,甚至错误,从而影响对商品归类、价格等的正确审定,给国家或纳税义务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因此,这次修订《征管办法》,明确规定纳税义务人有将外文资料翻译为中文的义务和对译文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需指出的是,为了方便企业,保护纳税义务人的正当权益,本条用“海关认为必要时”和“海关需要时”对海关的权利作了限定,即只有在必需的情况下,才要求纳税义务人提供相关资料和中文译文。海关有关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应注意掌握好尺度,尽量减少企业的负担。对于确实需纳税义务人提供中文译文的,不应当简单地要求翻译全套资料,而应是海关审核所需部分的中文译文,同时应将需要翻译的部分明确告知纳税义务人。

本条还针对减免税货物申报时递交《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作出明确规定。对其他一些以特殊形式进出口的货物(例如,无代价抵偿货物、租赁进口货物、暂时进出口货物等)特别要求提交的单证在本办法第三章中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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