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三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三条内容如下:

进出口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进境物品进口税和船舶吨税的征收管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办法。

主旨

本条是对《征管办法》适用范围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原《征管办法》第四条规定,征税管理的范围包括关税和代征税费的征收、减免、退补、催缴和入库工作,只是解释了“征税管理”的内涵,而并未对《征管办法》的适用范围作出直观明确的规定。作为一个部门规章,其适用范围应该在具体条款中予以明确。所以本条第一款首先就明确规定了《征管办法》的适用范围是“进出口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征收管理”。其基本含义是,《征管办法》适用于对进出口货物的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征收管理,而对于其他课税对象的征税管理首先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至于“征收管理”所包括的内容则体现在《征管办法》的相关条款中。需要明确的是,这里所称的“关税”包括过去统称为“特别关税”的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保障措施关税、报复性关税等。

本条第二款明确了进境物品进口税和船舶吨税的征收管理,首先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的,则适用本办法。主要是考虑到进境物品进口税的征税对象、纳税义务人、税目、税率、完税价格等诸项征税要素与进出口货物的关税构成要素完全不同,管理方式也完全不同,另行制定有关办法将更便于执行。对于船舶吨税来说,其课税对象不是进出口货物而是进境船舶,船舶吨税的征收管理一直有专门的规定,且有关规定的制定和修订主要由财政部负责。因此,对进境物品进口税和船舶吨税的征收管理,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执行,主要包括《海关法》、《关税条例》以及有关的具体部门规章(例如现行的《船舶吨税暂行办法》)等。对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没有明确规定的(主要指征税管理程序性方面的规定),则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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