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内容如下:

海关应当按照《关税条例》的规定,以从价、从量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对进出口货物征收关税。

海关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选择适用的税种、税目、税率和计算公式对进口货物计征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除另有规定外,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按照下述计算公式计征:

从价计征关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完税价格×关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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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完税价格+实征关税税额+实征消费税税额)×增值税税率

从价计征进口环节消费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完税价格+实征关税税额)÷(1-消费税税率)〕×消费税税率

从量计征进口环节消费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货物数量×单位消费税税额

主旨

本条原则性地规定了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征收关税的计征方法。

释义和理解

本条引用《关税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依然原则性地规定了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征收关税的计征方法。同时对进口环节代征税的征收也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并列举了从价或从量计征关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以及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基本计算公式。

计征关税的方法包括从价税、从量税、复合税、滑准税、差价税、选择税、季节税等多种方法。而除了从价税和从量税两种最基本的计税方法外,目前我国只对摄、录、放像机等少量进口货物实行复合税,其他计税方法则没有使用。因此,本条与《关税条例》一样,未一一列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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