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内容如下:

出境修理货物超过海关允许期限复运进境的,海关对其按照一般进口货物的征税管理规定征收进口税款。

主旨

本条是关于出境修理货物超过海关允许期限复运进境的征管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旨在明确出境修理货物应当在海关允许的期限内复运进境,超过允许期限复运进境的,海关不再将其作为出境修理复进境货物实施管理。

本条的立法原意与本办法第四十九条关于进境修理货物未在海关允许期限内复运出境的规定相类似,可参见对该条解释的有关内容。海关按照一般进口货物的征税管理规定征收进口税款,其完税价格就不能仅以境外修理费和料件费审查确定,而应根据其复运进境时的状态,按照审定一般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有关规定审核确定其完税价格,除货物本身的价值外,还应当包括复运进境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和保险费。并应当按照海关接受其申报复运进境之日适用的计征汇率、税率计征税款。

对于纳税义务人而言,一个重大变化就是要增加税负,这项规定有利于促使纳税义务人遵守海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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