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内容如下:

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被更换的原进口货物不退运出境且不放弃交由海关处理的,或者被更换的原出口货物不退运进境的,海关应当按照接受无代价抵偿货物申报进出口之日适用的税率、计征汇率和有关规定对原进出口货物重新估价征税。

主旨

本条是关于进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被更换的原进出口货物不退运出进境时的征税规定。

释义和理解

对进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不征税的前提是原货物必须退运出境或退运进境,或者将被更换的原进口货物放弃交由海关处理。否则,应对原货物估价征税。以上对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解释中已经说明,进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的整个过程实质上是一个“换货”的过程。以进口无代价抵偿货物为例,换回没有品质、规格等方面问题的货物的同时,将原来有问题的货物退运出境,这样,对原货物征收的税款,就是无代价抵偿货物应缴纳的税款。而如果原货物不退运出境,也不放弃交由海关处理,这就不是完整意义的“换货”了,而且两件货物只缴纳了1件货物的税款。由于原货物存在质量等问题,其价值显然要打一定折扣,因此应重新估价征税。需要注意的是,本条是对进口或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时,对不退运出境且不放弃交由海关处理的原进口货物或者不退运进境的原出口货物的征税规定。对于因正当原因暂时未将原货物退运出境或退运进境的,海关可根据纳税义务人的要求,凭其提供的税款担保先放行货物。如果担保期限届满时原货物仍未退运,海关应及时将税款担保转为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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