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内容如下:

被更换的原进口货物退运出境时不征收出口关税。

被更换的原出口货物退运进境时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主旨

本条是关于进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时,被更换的原进出口货物退运出进境时不征税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进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时,被更换的原货物退运出境或退运进境,是一种“换货”行为,不同于因品质或规格原因原状退货的情况,两者适用的规定也不相同。制定本条规定的目的就是为了与《关税条例》第四十三条及本办法第五十七条和第五十八条关于退运货物不征收进出口税的规定明确区分开,以防止出现理解上的歧义。《关税条例》第四十三条及本办法第五十七条和第五十八条所指的退运货物是“原状退货复运进境”或者“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货物(即所谓“退货”的概念),规定必须在货物进口或出口的1年内退货出境或进境,才不征收出口关税或进口关税和海关代征税。而本条所指的退运货物是进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时被更换的原进出口货物(即所谓“换货”的概念),因此,只要随着无代价抵偿货物的进口或出口,在原进出口合同规定的索赔期内且不超过原货物进出口之日起3年内退运即可不征收进出口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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