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内容如下:

散装进出口货物发生短装并已征税放行的,如果该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已对短装部分退还或者赔偿相应货款,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海关申请退还进口或者出口短装部分的相应税款。

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请退税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退税申请书》;

(二)原进口或者出口报关单、税款缴款书、发票;

(三)具有资质的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相关检验证明书;

(四)已经退款或者赔款的证明文件。

主旨

本条是关于短装货物申请退税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散装进出口货物发生短装情况,不论少装的数量有多少,在进出口环节都要按照合同、发票标明的数?a href='http://www.b15k.com/baike/224/276414.html' target='_blank' style='color:#136ec2'>考普魉翱睢U庀罟娑ㄋ淙环虾9毓兰鄣某山患鄹裨颍阅伤耙逦袢死此等肥涤行┎痪『侠怼L乇鹗侨绻舴酵嘶沽硕套安糠值幕蹩睿伤耙逦袢酥Ц痘蚴杖〉幕蹩钭芏罘⑸浠9卣魇盏乃翱罹陀ψ飨嘤Φ髡R虼吮咎豕娑ǎ绻⒒跞恕⒊性巳嘶蛘弑O展疽淹嘶够蚺獬ザ套安糠值南嘤蹩睿伤耙逦袢俗越赡伤翱钪掌?年内,可以向海关申请退还短装部分的相应税款。执行本条规定时应注意以下4点:

一、必须是散装进出口货物发生的短装,并已全额征税放行后提出的退税申请;

二、该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已对短装部分退还或者赔偿相应货款;

三、纳税义务人必须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向海关提出退税申请,逾期申请海关不予受理;

四、纳税义务人必须向海关提交规定的单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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