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认可条例第四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四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认证认可条例第四十一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四十一条内容如下:

认可机构根据认可的需要,可以选聘从事认可评审活动的人员。从事认可评审活动的人员应当是相关领域公认的专家,熟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认可规则和程序,具有评审所需要的良好品德、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主旨

本条是关于认可机构选聘从事认可评审活动的人员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从事认可评审活动的人员至少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是相关领域公认的专家。

2.熟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认可规则和程序。

3.具有良好的品德、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对认可人员选聘制度通过立法的形式加以规定下来,这样有利于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对认可机构的监督工作的实施。此外,认监委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对国家认可机构实施监督:

(1)对国家认可机构实施例行的年度监督评审和日常监督;

(2)对获准认可的认证机构、实验室、培训机构等实施监督;

(3)对获得认证的单位实施监督;

(4)对获得认证的产品实施监督、抽查;

(5)对获得认可的认证人员实施监督。

国家认监委受理对国家认可机构和认可质量的申诉和投诉,并组织调查和处理。国家认可机构发生违反有关国际准则和国家认监委有关规定的,由国家认监委责令其采取施予以纠正,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查处。

此外,国家认可机构的下列工作应当向国家认监委书面报告:

(1)认可准则(要求)的制订与修订;

(2)重要会议;

(3)主要管理人员的变化;

(4)认可的批准、暂停和撤销;

(5)重要的申诉、投诉及处理结果;

(6)其他重要事项。

认可机构和从事认可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认监委的监督以保障认可工作的质量,对认可机构及认可人员进行监督的职能部门是国家认监委认可监管部,其职责总体上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研究拟定认证认可制度、认证人员注册制度、管理体系认证制度、人员认证制度及其规则和工作规划、计划。

(2)研究拟定对认证认可机构和认证人员注册机构的监督管理的规定,负责相关的资格审批与授权和监督检查。

(3)研究拟定对管理本系统认证、人员认证、认证咨询和培训机构(包括中外合资、合作机构和外商独资机构)的监督管理的规定,负责相关的资质审核与授权和监督检查。

(4)研究拟定对外国(地区)认证及相关检验、检测、鉴定机构在我境内活动的监督管理的规定,并负责组织实际工资施。

(5)指导和组织推动认证中介组织的改革工作。

(6)承办全国认证认可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工作。

(7)参与认证机构认可、认证人员注册、管理体系认证、人员认证等相关的国际标准化活动。

(8)承担相关的国际标准、指南、规范的跟踪研究、转化与宣传贯彻等工作。

(9)承办委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其中,认可监管部内部认可机构监管处的具体职责为:

(1)拟定并组织实施认证认可制度、认证人员注册制度、管理体系认证制度、人员认证制度及其规则和工作规划、计划。

(2)拟定认证认可机构和人员注册机构的资格标准与审批程序,承担相关的资格审批与授权。

(3)承办认证认可机构和人员注册机构的认可和注册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年度监督评审与非例行监督检查,对获准认可的机构实施认可有效性的稽查监督。

(4)指导和组织推动认证中介组织的机构改革。

(5)承办对认证认可机构和人员注册机构的认可和注册活动的申诉、投诉的调查与处理。

(6)承办全国认证认可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工作。

(7)承办对认证机构的行为指导,负责全国认证机构社团组织的秘书机构的工作。

(8)承担相关的国际标准、指南规范的跟踪研究、转化与宣传贯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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