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认可条例第四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四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认证认可条例第四十二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四十二条内容如下:

认可机构委托他人完成与认可有关的具体评审业务的,由认可机构对评审结论负责。

主旨

本条是关于认可机构委托他人完成认可活动的相关责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这里,首先需要明确委托合同与代理的区别。委托合同,是指一方委托他方处理事务,他方允诺处理事务的合同。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自己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或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

委托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委托以为他人处理事务为目的。委托的目的是处理或管理委托人的事务。委托合同是一种典型的提供劳务的合同。合同订立后,受托人在委托的权限内所实施的行为,等同于委托人自己的行为。受托人办理受托事务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2.委托合同的订立以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相互信任为前提。委托人之所以选定某人作为受托人为其处理事务,是以他对受托人的办事能力和信誉的了解。相信受托人能够处理好委托的事宜为基本出发点的。而受托人之所以接受委托,也是出于愿意为委托人服务,能够完成受托事务的自信,也是基于对委托人的了解和信任。没有相互信任和了解,委托合同关系难以成立。即使建立了委托关系,也难以巩固。

3.委托合同为无偿合同。委托合同为无偿合同,当事人对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报酬没有约定时,委托人无支付义务。尽管合同法规定,对于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委托人应当预付或事后予以补偿。全委托人所负担的此项义务,并不构成委托合同关系中,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对价。我们只?a href='http://www.b15k.com/baike/221/243625.html' target='_blank' style='color:#136ec2'>芫荽伺卸ㄎ泻贤窈贤床荒芫荽巳隙ㄎ泻贤谐ズ贤?/p>

委托合同一旦订立后,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便形成委托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相互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其中,受托人的义务主要有:(1)依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这一义务有以下含义:①委托人有指示时,应尽可能地遵守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②受托人在情势紧急时可以变更委托人的指示,妥善处理委托事务。③受托人在变更指示后,负有报告义务。(2)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合同法第400条规定,受托人应亲自处理受托事务。法律上之所以要求委托人亲自处理委托事务,意在防止出现受托人有负委托人的信任以至委托人受损的情形。(3)报告义务。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随时或定期报告受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人的义务主要有:(1)支付费用的义务。不论委托合同是否有偿,委托人都有支付费用的义务。(2)支付报酬的义务。委托合同是无偿的,委托人自然无支付报酬的义务。然而,现实中委托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多约定报酬,即使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报酬,但依习惯或者委托的性质应当由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委托人应支付报酬,受托人享有给付报酬请求权。(3)赔偿受托人损失的义务,具体包括:①委托人对于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中非因自己过错所造成的损失应负赔偿损失的义务。首先,委托人应对自己的委托负责,如因其指示不当或其他过错致使受托人蒙受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其次,即使委托人自己没有过错,若受托人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害时,受托人也可以请求委托人赔偿其所受损失。②因再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给受托人造成损失时的赔偿义务。

此外,委托人应对委托事务的处理结果负责。因此,对于受托人完成认可机构委托的认可评审业务的,其评审结论应由认可机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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