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认可条例第四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四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认证认可条例第四十四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四十四条内容如下:

认可机构应当在公布的时间内,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完成对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的评审,作出是否给予认可的决定,并对认可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当留存。认可机构应当确保认可的客观公正和完整有效,并对认可结论负责。

认可机构应当向取得认可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颁发认可证书,并公布取得认可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名录。

主旨

本条是对认可机构及其认可人员保证认可结论客观公正的义务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认可活动以申请认可开始,而以认可结论的出具为结尾。可见,认可结论是一切认可活动的中心所系和关键所在。即使有再好的认可措施和手段,即使认可的程序是多么地透明、完整和唯美,如果不能因此而得出客观真实的认可结论,从结果和经济意义上讲便是徒劳。由此可见,认可结论的出具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

根据本条文的规定,认可机构出具认可结论,应该遵循如下要求:

首先,出具认可结论应该及时。这是出具认可结论的时间性要求。按照认可基本规范和认可规则的要求,我们不可违背程序的要求在没有完成所有程序的情况下擅自出具认可结论。但是当一切程序已经按照规定顺利完成以后,迟迟不出具认可结论也是一种违法行为。正如前文反复提到的,认可作为一种社会公信力很高的社会专业性商业评价活动,其认可结论及认可证书具有很强的商业价值和广告效用。如果认可机构没有合理理由而迟迟不出具认可结论并向委托人颁发认可证书的话,则有可能在客观上使得委托人延误或者丧失商业机会。认可机构应该对其过错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认可机构应该严格按照认可规范的要求,依程序在认可过程结束时及时向委托人出具认可结论。其次,认可机构及其认可人员应当保证认可结论的客观和真实。所谓认可结论的客观,是相对于认可结论的主观而言的。我们在前文中提到,由独立的认可机构出具的结论远比企业自身所做的广告宣传有更高的社会公信力,这种公信力的产生乃是仰赖于第三方处在独立地位的客观评价,但是,认可结论的客观也并不是认可的必然结果。认可活动本身是科学而严肃的过程,如果在其间的某一环节出了纰漏和错误,就有可能导致认可结论与被认可对象本来面目的相左而导致不客观。另外,如果在委托人和认可人之间存在着某种不法利益的输送和交易的话,则也可能使认可机构和认可人员出具的认可结论违背客观事实而变得主观任意。所谓认可结论的真实,是指认可机构和认可人员必须基于认可过程和程序的实际情况而予以如实记录并得出合理的结论。认可结论必须是真实的,是认可活动的自然产物,而不能是虚假的。面对认可结论应该有一就是一、二就是二的实事求是的中立态度和科学精神。只有保证了认可结论的客观和真实,才?a href='http://www.b15k.com/baike/221/243625.html' target='_blank' style='color:#136ec2'>芫荽私崧劢腥峡芍な榈陌浞⒌裙ぷ鳎膊拍芩等峡苫疃哂辛似溆τ械纳缁岷途靡庖濉?/p>

再次,认可结论应该经由认可人员签字后,由认可机构负责人签署。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认可人员是具有认可职业资格在一个认可机构专职从事认可执业活动的专业人才。认可人员依照认可基本规范和认可规则独立和协作地展开认可工作。因此,认可结论的出具当然应该由具体经办人员签字方能生效,并且根据文责自负的法理原则,签定的认可人员也就当然地对出具的认证结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条例也从多方面规定了认可机构应该是具有执业资格的独立的认可活动组织。对外由认可机构依法出具认可结论和颁发认可证书等。因此,认可结论的出具,仅有承办人员的签字是不够的,还须认可机构的负责人的签署方能生效。可见,一份认可结论的法律效力的产生,在形式上得有承办认可人员签字和认可机构负责人签署的双重保证。

最后,认可机构及其认可人员应对认可结果负责。这也是前述规定要求之必然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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