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条内容如下: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

(一)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的;

(二)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

(三)未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或者发现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不及时暂停其使用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予公布的;

(四)聘用未经认可机构注册的人员从事认证活动的。

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产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主旨

本条是对依法设立的认证机构不按法律规定开展认证活动的四种情形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列举了认证机构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从事认证活动的四种情形:

一、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认证活动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非常强的活动,俗话说“隔行如隔山”,在社会分工更加专业化的今天,不同领域有不同的知识架构和技术标准,因此,只有相关领域的人员才有对自己知识范围内涉及的技术问题作出判断,才能评定相关产品、服务、管理体系是否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否则,认证只能是走过场,从而偏离了认证制度的宗旨和目的。正因为此,任何经批准设立的认证机构的认证范围都不是无所不包的。

关于认证机构的认证业务范围,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CNAB)2003年2月20日发布实施的《认证机构产品认证业务范围认可实施指南》有明确规定,产品认证业务范围包括特定的产品名称,标准名称和认证模式,认证机构应根据产品特点、标准状况、行业特点和自身的专业能力进行业务范围的申请,认证机构只能在批准的相应产品领域中按照特定的产品标准及认证模式开展产品认证活动。同时,对认证业务范围实施管理也是认证机构的责任,产品认证机构应建立与产品认证业务范围相关的实施规则,包括适用产品范围、认证模式、认证依据、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和收费标准等内容。认证机构应为有效执行认证实施规则配备适宜的资源。国家认可委颁布的认证机构业务范围,也对认证范围进行了分类,共分为39大类504小类,分别是:农业、渔业、采矿业及采石业、食品、饮料和烟草、纺织品及纺织产品、皮革及皮革制品、木材及木制品、出版片、印刷业、焦炭及精炼石油制品、核燃料、化学品、化学制品及纤维、医药品、橡胶和塑料制品、非金属矿物制品、混凝土、水泥、石灰、石膏及其他、基础金属及金属制品、机构及设备、电子、电气及光电设备、造船、航空航天、其他运输设备、其他未分类的制造业、废旧物质的回收、发电及供电、气的生产与供给、水的生产与供给、建设、批发及零售、汽车摩托车、个人及家庭用的修理、宾馆及餐馆、运输、仓储及通讯、金融、房地产、出租服务、信息技术、科技服务、其他服务、公共行政管理、教育、卫生保健及新公益事业、其他社会服务。

例如,北京中轻联认证中心的认证范围为:CNCA-V01-010:2003抑制电源电磁干扰用固定电容器;CNCA-V01-011:2003继电器;CNCA-V01-012:2003器具开关;CNCA-V01-013:2003交流电动机电容器;CNCA-V01-014:2003扁形快速连接端头;CNCA-V01-015:2003家用和类似用途低压电路用的连接器件;CNCA-V01-016:2003螺纹型和无螺纹型夹紧件;CNCA-V01-017:2003螺口灯座;CNCA-V01-018:2003家用和类似用途自动控制器。

可见,如同工商企业有自己的经营范围一样,认证机构也有自己专门的认证业务范围,本条例第9条就规定了认证机构只能从事批准范围内的认证活动。因此,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就会破坏国家的认证活动管理秩序,该行为是违法的,认证机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认证活动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就如同科学试验一样,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步骤完成,否则就可能造成认证结论的错误。因此,本条例第22条规定,认证机构从事认证活动,应当完成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确保认证的完整、客观、真实,不得增加、减少、遗漏程序。如中国包装产品质量认证中心(CPQCC)在实施产品质量认证的过程中及认证后应严格遵循以下程序:

(一)产品质量认证的申请与受理

1.申请产品质量认证的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

(2)产品及生产符合国家法规的规定;

(3)申请方应着手建立文件化的质量体系;

(4)所生产的产品符合相应标准。

2.申请方应填写“产品质量认证申请表”,CPQCC接到申请之后,应迅速作出受理与否的答复。

3.接受申请后,双方签定认证合同。

(二)审核准备

1.在安排审核前,申请认证方应确保:

(1)建立了文件化的质量体系;

(2)质量体系运行了三个月以上;

(3)至少进行过一次内审与管理评审;

2.申请认证方应向CPQCC提供:

(1)质量手册与程序文件一套;

(2)内部审核与管理评审报告;

(3)产品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认证标准)。

3.CPQCC将对上述文件进行审查,并将文件审查报告反馈给企业,需要时,企业对质量手册作适当的修改,再送CPQCC复审。文件审查合格后,才能安排现场审核。

(三)预审(申请认证企业提出需要时)

1.预审的目的在于:

(1)确定申请方的质量体系是否就位,能否迎接认证审核;

(2)使申请方取得对CPQCC审核程序与方法及审核气氛的感性认识。

2.CPQCC对预审做以下控制:

(1)对同一申请方的预审次数不超过一次;

(2)预审的现场审核人日数不超过正式审核人日数的50%;

(3)不能因预审而减少正式审核的人日数。

CPQCC将根据预审的情况,考虑安排正式审核的时间与审核组的人选。

(四)现场审核

1.CPQCC在审核开始的一周前将审核计划(包括审核员名单、审核日期和日程安排)书面通知受审核方,经受审核方确认,按计划实施现场审核。

2.审核范围:涉及质量体系运行的有关部门、岗位、人员、活动及相关的文件与记录。

3.审核采用抽样的方法。审核组通过交谈、调阅文件、记录以及查看现场的方法,寻找申请方的质量体系符合认证标准及相关职能文件的证据。对于未能提供符合标准及质量体系文件证据的部门/岗位/人员/活动,审核组将开具不合格报告。

4.在现场审核末次会议前,审核组要与企业负责人沟通情况,在末次会议上要报告审核结论,并明确对不合格项纠正措施的要求,审核结束前向企业提交审核报告。

5.对审核中发现的不合格项,受审核方要采取纠正措施,并经审核组验证,验证方式有书面验证和现场验证两种,验证合格后,审核组方能将评审报告及相关资料报CPQCC,提交认证确定。

6.在现场审核过程中,审核组的有关成员,根据检验抽样的有关规定进行现场产品抽样,封存后送交检验部门进行样品检测,检测合格后,报CPQCC,提交认证确定。

(五)认证决定与发证注册

1.CPQCC召开有关专家参加的会议,对审核组的评审报告和产品质量检测报告以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后,做出是否准予认证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受审核方。

2.凡通过注册的企业,由CPQCC颁发证书和标志,并在指定的出版物上予以公告。未被批准认证的企业在通知中说明原因。如该企业再次提出申请,至少6个月后方能受理。

(六)发证后监督

1.监督审核的目的是为了确认认证企业的质量体系和产品质量是否持续满足认证标准的要求,并实现自我完善与持续改进。

2.在证书四年有效期内安排3次监督审核,时间间隔不超过一年。其基本程序参照初次现场审核进行。根据监督审核结果,CPQCC作出保持/暂停/撤销认证的决定。

3.监督审核涉及的要素应占获证企业所执行的认证标准要素的40%以上,三次的监督审核确保覆盖全部要素,监督审核内容包括:

(1)体系保持要素,即内部审核、管理评审和纠正与预防措施;

(2)体系变要情况;

(3)顾客的投诉;

(4)认证标准中选定的要素;

(5)上次审核不合格项纠正措施实施效果的验证;

(6)认证证书与标志使用及认证资格的宣传。

4.在证书有效期内,企业的法人代表、组织机构、质量体系文件及覆盖的产品等发生变化以及重大质量事故等应及时通报CPQCC。

5.在证书有效期内获证企业出现以下情况时,由认证机构增加监督审核的次数。

(1)质量体系作了重大更改(如所有权、组织机构、主要领导人、关键设备);

(2)发生了影响到其认证基础的更改(如:体系认证标准变更或认证范围扩大或缩小);

(3)发生了重大质量事故或用户严重投诉。根据监督审核的结果,CPQCC作出换发证书或认证撤销的决定。

(七)复评

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时,获证企业至少应提前3个月向CPQCC提出复评申请,CPQCC受理后,组织复评。复评合格,换发新的证书,复评程序与认证程序一致。复评可与有效期内最后一次监督审核结合进行。

我国长期有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其实程序也是很重要的,它是活动的规则,只有按照法定程序开展认证活动,才能保证认证活动的规范性和公正性。如果认证机构有本条规定的情形,违反程序性要求的,不论是故意或过失,都应承担法律责任。

三、未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或者发现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不及时暂停其使用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予公布。我国建立认证制度的目的是,通过认证促使企业在提高产品、服务上下功夫,以增加企业竞争实力,繁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因此,认证不是最终目的,只是促使企业发送自身生产经营状况的一个手段。但是,由于通过认证,获得认证证书,能够为企业带来良好的经济效益,有的企业本末倒置,不在促进自身持续发展上努力,而是把精力全投入到如何获取认证证书,只想拿到一张质量认证证书为自己贴金。一旦通过认证后,就以为万事大吉,导致产品、服务质量的下降。

为了实现认证的目的,认证机构就需要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不能认为作出通过认证的决定就完成了任务,而应树立认证是一个长期性工作的思想,在认证完成后,还有跟踪调查的后续任务。同时,因为认证机构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比较了解,由其进行跟踪调查也有利于节约社会资源。

认证机构在进行跟踪调查的过程中,如果发现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则说明认证证书持有人已经不具备使用认证证书的条件,认证机构就要及时暂停其使用或撤销认证证书,并予以公布。否则,公众会因为对认证证书的信赖而受到误导,损害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认证机构怠于履行这些义务,就要受到法律制裁。

四、聘用未经认可机构注册的人员从事认证活动。具有符合规定要求的教育水平、工作经历、质量经历、审核能力和个人素质的审核员,是确保认证水平和信誉的前提条件。世界上开展质量认证的国家和地区,通常都实施质量管理体系(管理体系除质量体系外,还包括环境、职业安全及健康等)审核中国家(地区)注册管理制度,对审核员应具备的水平、条件、培训等作出规定,对审核员的注册申请、审定、批准以及注册后的要求,都实施统一的规范化的管理。几年来,我国认证人员的培训与注册经过了一个不断完善改进的过程,到目前为止,审核员的培训、考核与注册已基本上符合国际审核员注册的要求。

我国审核员国家注册制度是根据国际标准、参照各国通行做法,结合我国国情建立的。1991年5月7日国务院83号令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规定:“承担认证工作的检查人员,须经培训、考核,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注册后,方可承担对申请认证的企业的检查任务”。为保证该条例的有效实施,国家技术监督局认证办公室依据我国有关法规又进一步制定了《国家注册审核员和评审员注册管理暂行规定》、《质量体系审核培训纲要》、《产品质量认证质量体系检查员和检验机构评审员管理办法》。1993年初开始,国家技术监督局(CSBTS)开始实施对审核员和实验室评审员实施国家注册工作。1994年12月国家技术监督局依法批准成立了“中国认证人员国家注册委员会(CRBA)”,统一负责中国认证人员的培训、考核、注册和注册后日常监督工作。这些工作奠定了我国认证人员注册制度的良好基础,保证了我国认证人员注册工作的有效实施。1996年制定了《审核员注册准则》、《认证人员资格审定程序》和《认证人员注册保持管理办法》等三个文件,标志着中国的审核员注册工作已全面与国际接轨。

为了加强认证人员的管理,保证认证工作的质量,认证认可条例延续了认证人员注册的做法,条例第10条规定认证机构应当有10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第39条规定,从事评审、审核等认证活动的人员,应当经认可机构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认证活动。可见,任何人要进入认证市场领域,取得认证资质,必须首先通过认可机构的注册,否则就是非法执业,认证机构聘用未经认可机构注册的人员从事认证活动将扰乱正常的认证秩序。

认证机构如果出现上述四种违法情形,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首先是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其次,还要对其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实施上述行为有违法所得的,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全部违法所得收归国库。如果情节严重的,应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停业整顿。后果特别严重的,或者拒不停业整顿的,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撤销其批准文件,并予以公布,剥夺其从事认证活动的资格。

另外,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在认证过程中的任务是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因此,其检查、检测工作也必须严格依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如果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依照对认证机构的处罚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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