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六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六条内容如下: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认证认可违法行为,有权向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和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和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主旨

本条是对单位和个人对认证认可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以及监督管理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我国宪法第27条第2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其中一种重要的监督形式就是设立人民来信、来访机构,接受人民的举报。宪法第41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宪法所说的检举主要是针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而举报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向有关机关、部门检举、揭发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线索的行为。因此,本条规定的举报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监督的一项民主权利的发展。

举报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其实质就在于公民和国家机关对发现和惩治违法犯罪进行相互的联系和沟通,体现了惩治违法犯罪行为的社会共同责任。举报制度的建立,把国家专门法律监督与公民的民主监督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从而为公民监督法律实施提供了法律保障,成为国家机关发现和掌握违法犯罪线索的主要来源和渠道。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举报享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权利:(1)举报权。举报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民主监督权利。对于公民的举报,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2)要求回避权。举报人发现举报机构接待的工作人员有法定回避情形的,有权要求其回避。(3)查询结果权。单位和个人举报后,在一定期限内得不到答复时,有权向受理机关询问,要求给予负责的答复。(4)要求保密权。为了保证举报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举报人或其他机关、个人的打击报复,调动单位、个人举报违法行为的积极性,举报人有权要求受理机关为自己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自己的姓名、名称、身份等。(5)其他权利。如举报人有选择举报方式的自由等。同时,单位和个人举报负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义务:(1)据实举报义务。举报应实事求是,如实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单位和违法犯罪事实,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诬告陷害他人。(2)遵守举报工作有关规定,维护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

单位和个人对违法行为的举报,是人民群众监督法律实施的民主权利,同时也是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线索。对于单位和个人的举报,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增强责任心,及时调查处理,这样才不至于使举报制度流于形式,才能使人民群众举报的权利得到真正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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