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三条的理解。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三条内容如下: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

主旨

本条是关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原则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工作原则即为某一领域中在一定时期内指导各项工作的基本准则,也是制定各项具体政策必须体现的指导思想。本条既是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必须遵循的总原则,也是本法规定各项制度的指导思想。

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需要巨大的资金投入,其治理范围往往是与一个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联系的。同时,由于我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缺乏统一的规划,过去实践中存在各自为政,工作交叉重复或者空白遗漏,造成人力物力大量浪费的情况,因此,本条规定,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所谓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就是说,对纳入条例适用范围的所有地质灾害,均应采取各种措施包括法律的、组织的手段,特别是限制一些不合理的工程建设等人为经济技术活动,防止与减少人为地质灾害的产生,以预防为主,防患于未然。一旦发生了地质灾害,就要依法进行技术经济调查评估,需要避让的就避让,需要治理的就治理。对经济不发达、人员及经济损失不大但治理费用巨大的灾害体,尽量避让;对经济发达、可能造成人员财产与环境重大损失、治理费用远小于预期损失值、非治不可的灾害体,就进行治理。所谓全面规划、突出重点,就是说,要综合考虑不同地区地质灾害的特点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进行全面统一规划,选择重点地区和重点工程进行重点防治,分步实施。坚持以人为本,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最大限度减少人员和财产损失,将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城镇、人口集中居住区、风景名胜区、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和交通干线、重点水利电力工程等基础设施作为地质灾害防治重点,予以重点防护。

这一工作原则是在认真总结我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主要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提出的。地质灾害重在预防。为了预防地质灾害的发生,长期以来国土资源部和地方政府都分别提出了一些防治工作的根本要求。比如:国土资源部1999年2月24日发布的《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规定“防治地质灾害,实行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的方针”。江西、安徽、江苏、广西、河南地方法规规章规定,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的原则。此外,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1〕147号《“十五”国土资源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规划》明确规划的基本原则是:(1)坚持一要吃饭,二要建设,兼顾生态环境的原则;(2)坚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典型示范,全面推进的原则;(3)坚持以防为主,防治结合,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4)坚持依靠科技进步,突出创新,保护与开发并重的原则;(5)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1〕79号《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规划纲要(2001-2015)》明确规划的原则是:(1)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的原则;(2)坚持按客观规律办事,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讲究实效,东中西部防治重点各有侧重的原则;(3)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量力而行,分阶段实施的原则;(4)坚持各级政府对辖区内地质灾害防治负责的原则;(5)坚持人为诱发的地质灾害,谁诱发谁治理等原则。这些规定为本条例确立“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提供了实践经验和有益借鉴。

为了使“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落到实处,本条例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建立了严格的地质灾害防治法律制度。比如在地质灾害规划方面,确立了地质灾害调查制度、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编制和批准制度、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与相关规划的衔接等。在地质灾害预防方面,确立了地质灾害监测和预警制度、地质灾害预报制度、地质灾害危险区划定制度、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等。在地质灾害应急方面,确立了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编制制度、地质灾害应急指挥体制、地质灾害灾情与险情报告制度、基层政府应急处置权制度以及应急责任制度等。在地质灾害治理方面,明确了各级政府对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的治理责任和经费来源、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责任单位的治理责任以及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和管护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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