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十条的理解。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十条内容如下:

国家实行地质灾害调查制度。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水利、铁路、交通等部门结合地质环境状况开展全国的地质灾害调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结合地质环境状况开展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调查。

主旨

本条是关于地质灾害调查制度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地质灾害调查是为了解地质灾害基本状况、分布规律和发展趋势而进行的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包括:调查地质灾害的位置、类型、规模、环境地质条件和发展趋势、影响范围、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在此基础上,提出防治工作建议等。地质灾害调查是制定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建立地质灾害信息系统、划定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危险区、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进行地质灾害监测和预报、组织治理地质灾害所必不可少的前期基础性工作,对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由于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只有对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危害和潜在威胁,才能称之为地质灾害,因此,地质灾害调查不同于一般的地质矿产调查,不一定必须按一定的比例尺进行,而应当根据人口分布、居住状况和社会经济活动来开展工作。按照地质灾害调查的性质,地质灾害调查可分为基础调查和应急调查。基础调查是区域性的常规性调查;应急调查是针对将要发生和业已发生灾害点的专门调查,其目的是针对一个具体灾害点查明其发生的原因、提出具体避让和防治措施。

由于地质灾害调查是一项范围广、涉及部门多的公益性工作,为了保障地质灾害调查的科学性,必须发挥各有关部门的作用。因此,本条明确规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建设、水利、铁路、交通等部门是地质灾害调查的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结合地质环境状况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调查。地质灾害调查分为四级进行,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特大型地质灾害的应急调查和区域性的地质灾害基础调查,负责制定地质灾害调查技术要求;省、市(地、州)、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大、中、小型地质灾害的应急调查和本省、市(地、州)、县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基础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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