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六条的理解。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六条内容如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地质灾害防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主旨

本条是对各级人民政府在地质灾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和组织领导责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是一项社会性非常强的工作,需要调动政府多个部门和有关单位、群众,甚至全社会的力量,这不是那一个部门所能够做到的,因此必须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和领导。从地质灾害防治实践来看,地质灾害重在预防,积极有效地预防,是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最有效的措施。比如,根据国土资源部2002年9月10日公布的数据,从2002年1月1日起到2002年9月10日止,9个月的时间内,全国各地成功预报了75起重大地质灾害,避免了3806个人的伤亡,减少直接经济损失上亿元。在地质灾害的治理方面,由于地质灾害治理项目投资较大,公益性强,实践中地质灾害治理费用的绝大部分都由政府支出,由单位和个人承担的只占很少的一部分,因此,地质灾害的治理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责无旁贷的责任,在地质灾害的易发地区,各级政府更应当将地质灾害的防治作为一项重要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和组织好地质灾害防治的有关责任部门,采取措施,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地质灾害防治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也与千家万户密切相关,因此,加强向有关群众进行地质灾害预防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社会公众对地质灾害的预防意识,通过组织演练等方式增强公众的地质灾害防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也是各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无旁贷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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