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三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三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三十条的理解。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三十条内容如下:

地质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启动并组织实施相应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灾情及其发展趋势等信息报告上级人民政府。

禁止隐瞒、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

主旨

本条是关于灾后应急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减轻地质灾害的损失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灾后应急工作是否及时有效。突发性地质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启动和组织实施本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按照地质灾害等级的规定成立抢险救灾指挥机构,开展灾情收集、报告与评估,抢险救援和转移安置灾民,应急保障,请求支援,次生灾害预防,灾后恢复与重建等各方面抢险救灾活动。

为了防止隐瞒、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保证灾害信息和灾害后果的报告的准确和畅通,本条第二款还特别规定禁止隐瞒、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同时,在法律责任中还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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